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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分工问题的复函

2022-05-23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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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人事部【发布文号】人退函(1993)2号【发布日期】1993-05-11【生效日期】1993-05-1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人事部关于机关、事
【发布单位】人事部
【发布文号】人退函(1993)2号
【发布日期】1993-05-11
【生效日期】1993-05-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分工问题的复函

(人退函(1993)2号1993年5月11日)

江苏省人事局:
  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分工问题的请示电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别由人事部、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人事部已下发了人退发〔1992〕2号和人退发〔1992〕12号文件,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工作,是整个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组成部分,其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规定的办法管理。

 三、你们要继续研究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实施,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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