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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起,医保可跨省转移接续

2022-05-20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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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这是继半个月前中国出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办法之后,又一项惠及个人基本保障的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这是继半个月前中国出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办法之后,又一项惠及个人基本保障的政策。这一办法将从今年7月1日起实行。

  暂行办法规定,从 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

  除了医保关系可以跨省转移之外,随着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障关系也可以互相转移。比如说,现在进城打工的农民工,现在可以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旦回农村后,可以把这个保险带回去,转成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

  为了保证转移接续信息顺畅简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会同卫生部设计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凭证,身份证号码是参保人员的唯一识别码,参保人转移医保关系的时候,只需要向社保机构出示这个凭证,参保信息就可以得到及时更新。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我国的医保已经基本上覆盖到12 亿人,但很多流动人员在工作地发生改变后,医保不能转移接续,这一政策出台后,相关地方和部门还会继续出台细化措施,同时它也将推动我国正在进行的医疗体制改革。

  医保可先支付后追偿第三方应负医药费

  2009年年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法(草案)》(下文简称“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此前,草案曾在去年12月份二审,之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三审稿中,医疗保险部分,在第三人负担医药费方面得到厘清。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会后公布的《 社会保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曾在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了“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草案三审稿中明确了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义务。增加了相关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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