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曾在上海某医院进行准分子激光治疗近视手术,医院以王琳为上海安全保险。
岂料,王琳手术失败,出现了复视等症状,她把医院告上法院,诉讼中因医院拒绝提供原始病史,致使无法进行保险鉴定。经二级法院审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医院赔偿王琳23万元。
今年3月末,王琳又依据医院投保的保险金额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确定自己为三级医疗事故。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王琳以医疗所做的上述鉴定,不符保险合同的约定。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主张权利,没有医疗事故鉴定具备的资质,不符合投保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琳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约定理赔条件是“医疗事故,因此应按医疗事故向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王琳和保险公司则属不同的法律关系,王琳主张医疗事故,因缺乏有资质的医疗事故鉴定专业机构认定,所以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