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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和意外伤害险同时索赔案

2022-05-20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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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人身保险业务。工伤险与意外险赔偿金的赔付不起冲突。

  2005年6月17日凌晨6时30分左右,在江苏某电缆公司上班的职工小军(化名)在车间维修同步带,当用左脚调试同步带时,左脚不慎被带入同步带受伤。医院诊断为:左足脱套伤。同年9月2日,江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小军的致残程度为七级。后小军在宜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了工伤医疗费17932.9元及伤残补助金。

  事后,小军得知电缆公司曾于2005年2月2日为本单位的200多名职工在某宜兴市主管部门规定的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范围内,扣除人民币100元的免赔额以后,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的80%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小军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没能如愿。

  2007年7月23日,小军起诉至宜兴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意外残疾保险金3000元(保险金额20000元×给付比例15%)、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9900元(保险金额10000元-免赔额100元)。

  法院判决:

  宜兴法院审理后认为:电缆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无锡部门领取了工伤医疗费,但保险公司仍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因此,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对社保部门已赔付的医疗费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判决保险公司向小军支付保险金人民币12900元。[page]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无锡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人身保险业务。保险的保障作用突出体现在其具有的给付性上,本案中小军已领取的工伤医疗费及伤残补助金系工伤保险费用,与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并不冲突,保险公司仍应按约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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