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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費與行政行為無關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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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覺得打這個官司很有意義。11月28日,一見面,陳振旺就很興奮地對記者說,雖然訴訟標的只有490元,但如果我打贏了這個官司,不僅會引起連鎖反應,也會斷了交警的財路。

  “我覺得打這個官司很有意義。”11月28日,一見面,陳振旺就很興奮地對記者說,“雖然訴訟標的只有490元,但如果我打贏了這個官司,不僅會引起連鎖反應,也會斷了交警的財路。”

  今年30出頭的陳振旺,浙江省溫州市平陽縣人,在縣人武部工作,已經通過了司法考試,因為一次輕微的交通事故,開始與交警“較真”,並打起了馬拉松官司,由開始的“個人憤怒”到“質疑交通事故施救收費的合法性”,“我打這個官司,沒有個人利益,已經演變為一場公益訴訟”。

  “交通事故,我沒有違章,是被害人,車停了一晚上,就收了490元,這不是明火執仗搶錢嗎?”陳振旺認為,“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施救,這是一種行政行為,不應該收費。只有違章停車,將車拖走,才可以收費。”

  讓陳振旺感到驚訝的是,“許多人像我一樣,對交通事故施救收費憤憤不平,但他們不可能聘請律師來打這個官司,代價太大了。許多人對我說,你打贏了官司,我們也打。”

  “我窮盡了所有的救濟手段,但法院就是不讓我質疑交通事故施救收費的合法性。打民事官司,法院說是行政行為引起的;打行政官司,法院又說是民事行為。”陳振旺雙手一擺,顯得非常無奈,“直到現在,法院一直沒有對我提出的實體問題進行審查。”

  記者看到了溫州市兩級法院的四份裁定書,其中兩份民事裁定,兩份行政裁定,對陳振旺的起訴,不是“駁回起訴”,就是“不予受理”。

  法律沒有規定扣車費用由誰負擔

  去年2月27日,農歷正月初十,在離縣城七八公里的地方,陳振旺的老婆倪小聰開車,帶一家三口回縣城。

  “晚上8點多鐘,與一輛7座的面包車發生剮蹭,我要求對方賠償1000元,對方不同意,我就打電話報警。”陳振旺介紹說,“交巡警大隊二中隊的林維敏帶領一協警出警,現場調解,對方還是不同意賠償1000元,林維敏說,調解不成,要扣車,我說可以,林維敏就打電話,要施救公司來。”

  陳振旺一見林維敏叫施救公司,心裡咯登一下,馬上反應過來,“我們的車子都能開,就不用施救公司來了,我們自己開走。對方也向林維敏提出同樣的要求,自己將車子開走。但林維敏很堅定地說,事故車,不管能開不能開,都得拖。”

  過了一會兒,一輛閃著警燈的施救車到了現場,把兩輛車拖走了。[page]

  第二天中午,平陽縣交警大隊二中隊給陳振旺打電話,讓他到二中隊領取放車通知單。

  陳振旺拿著放車通知單,到長安車輛施救清障有限公司取車的時候,被告知,須交納490元後方能取車。記者在這個收費發票上看到,其中施救費450元,停車費40元。

  “對方賠償了我1000元,也被收取了490元施救費。大家都感覺非常窩火。”陳振旺說,“我就向平陽縣公安局提出行政複議,要求返還490元施救費,並確認交警委托施救公司收取施救費、停車費的行為違法。”

  陳振旺認為,警車施救不能收費。交警大隊作出扣留車輛的行政強制措施,並由施救公司將車輛強行拖至公司的停車場,實質是交警為了收集證據需要扣留車輛,因此產生的費用屬於行政執法成本,收費沒有法律依據。行政執法所產生的費用,應由行政機關自行承擔,但交警卻變相委托第三人───施救公司向當事人收費。

  平陽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答辯說,“我們與施救公司無任何隸屬關係和經濟利益關係,因而不存在委托第三人對當事人收取費用的事實。”

  平陽縣長安車輛施救清障有限公司被作為第三人參與行政複議,施救公司答辯稱,“公司與交巡警大隊沒有經濟利益關係。但在本案中,因工作人員粗心、結算失誤,將應收262元錯誤計算為490元,應返還228元給陳振旺。”

  “是交警叫施救公司來拖車的,真要收錢,也應當問交警要。因為不是我打電話要施救公司來的,如果我的車在半路上壞了,我打電話讓施救公司來施救,我才應當支付施救費。現在是交警委托施救公司過來施救,而且開來的施救車是一輛閃爍著警燈的警車。”陳振旺認為,發生交通事故,施救都不應該收費。“即使車子壞了,不能開了,施救也不能收費。因為公安交警施救是一種行政行為,雖然目前法律法規還沒有扣車費用方面的規定,但行政行為需要的費用由財政負擔,是一條基本原則。”

  “我們公司共有兩輛施救車,產權是我們的。企業的車輛,不能挂警燈。但我們掛了一輛,目的是出去施救的時候開車方便,節省路上的時間。”平陽縣長安車輛施救清障有限公司經理金榮昌告訴記者說,“施救公司的主管部門是交警大隊。”

  去年6月25日,平陽縣公安局經過複議後認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均沒有規定扣留機動車所產生的費用負擔問題。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與施救公司之間,無隸屬關係和經濟利益關係,施救公司的收費行為與交巡警大隊的具體行政行為無關。”[page]

  溫州中院:施救費是行政行為所致

  在行政複議前,還有一個小“插曲”。“我開始是打民事官司,當時只想把錢要回來,並沒有與公安‘作對’的想法。”

  去年4月2日,陳振旺向平陽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施救公司、交巡警大隊“兩被告”返還施救費、停車費490元。陳振旺的理由是,“交巡警大隊在車輛能正常行駛的情況下,委托施救公司採取不適當的拖車方式扣留車輛,又將其依法負有妥善保管車輛的義務委托施救公司保管,由此產生的費用卻轉嫁給原告。”

  但平陽縣法院對起訴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法院的理由是,“本案涉及交警部門扣留車輛引起的糾紛,不屬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範疇”。

  “我要求施救公司和交巡警大隊返還施救費和停車費,屬於涉及不當得利之債,並非對平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扣留車輛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陳振旺認為,這樣一個明確的訴訟請求,法院怎麼能“不予受理”?交警部門同時兼具行政主體和民事主體雙重身份,其委托施救公司的行為不屬於外部行政法律關係。但其通過內部運作,故意規避法律,並取得不當利益。

  陳振旺上訴後,“溫州市中院的審判長打電話,問我能否調解。我不同意調解,終審法院維持了一審的裁定。”

  去年6月15日,溫州市中級法院的終審裁定說,“施救費系該車被強制扣留的行政行為所致,故要求返還該費用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範圍。”

  11月28日,記者到溫州市中院採訪,審判長通過中院辦公室人員告訴記者,“沒有什麼好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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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溫州兩級法院認定施救費是交警的行政行為所致,不屬於民事案件,那就打行政訴訟。

  去年6月28日,陳振旺將平陽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交巡警大隊作出的扣留車輛行政強制措施,由原告承擔施救費、停車費的行為違法,並判令返還施救費、停車費490元。在這個行政訴訟中,施救公司是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因為有民事訴訟的“施救費是行政行為所致”的結論在前,法院審理起陳振旺的行政訴訟顯得“異常艱難”,三個月後,去年9月30日,平陽縣法院作出一審裁定:駁回起訴。法院的理由是,“490元施救費、停車費的收取,是施救公司的行為,不屬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行政強制措施的內容,故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權限範圍。”[page]

  “法院一會兒說,施救費是行政行為所致;一會兒又說,與行政行為無關。”陳振旺被搞蒙了,“上訴後,去年12月14日,溫州中院作出終審裁定,自然又是駁回。”

  記者看到,溫州中院的終審裁定“比較高明”:“施救費系長安施救公司收取。陳振旺又沒有證據証明,交巡警大隊與施救公司存在隸屬關係,或者涉案款項最終由平陽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收取。故其所訴的行政行為不存在。”

  “二審期間,我與陳振旺談過話。”溫州市中院行政庭副庭長、陳振旺案件審判長章禾舟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主要是訴訟請求的問題,陳振旺在民事訴訟中,認為有行政行為存在,交警的扣押行為,加上施救公司的拖車行為,共同侵犯了他的權益。因為涉及交警的扣車行為,所以給駁回了。他在訴訟請求中,混同了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

  至於行政訴訟為什麼被駁回,章禾舟分析說,“交巡警大隊沒有收取這個費用,交巡警與施救公司也沒有委托關係,雖然每次都是這個施救公司去施救,但也不好認定是委托。糾紛發生了,陳振旺也同意扣車,這與交警扣車有區別。”

  “我也與陳振旺探討過官司怎麼打,怎麼救濟的問題,我認為,首先是打民事官司,明確是純民事的。”章禾舟說。

  陳振旺:我是在做公益訴訟

  “訴訟標的只有490元,而且在兩級法院作出裁定前,交巡警大隊多次要把錢退給我,我都沒要。我是在做公益訴訟。”陳振旺認為,“長期以來,交警部門與施救公司聯合亂收費,是非法的,應該取消,不能再亂收費了。我要把官司打到底,要讓交警給公眾一個交代、一個說法。”

  陳振旺把話鋒一轉,“而且,整個溫州都是這樣。公安交警從施救公司那裡拿提成,交警拿大頭,施救公司拿小頭。如果我打贏了這個官司,不僅會引起連鎖反應,也會斷了交警的財路。”

  因為這個官司,陳振旺搞了許多調查研究。“在浙江溫州地區,發生交通事故後扣留車輛,由交警委托施救公司拖車,並由施救公司向當事人收取施救費和停車費的做法由來已久,該收費行為是否合法,應當依法接受司法審查。多年來,施救公司依靠交警部門扣留車輛,向公眾收取所謂的施救費和停車費的數額特別巨大,施救公司與交警部門之間存在的利益關係,眾所周知。”

  近日,陳振旺又向浙江省高院提交遞交申訴狀,要求再審。“我絕不妥協,最終目的是要通過這一典型案例,遏止交通警察在執法中向公眾變相亂收費的違法行為,為公眾維權。”[page]

  施救費背後的利益糾葛

  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陳振旺多次提到,交警參與施救費的“分配”,並堅持說,這個問題是他打不贏官司的真正原因。

  為此,記者就這個問題在溫州進行了專門調查採訪。

  “這個問題,各級反映比較強烈,溫州市紀委曾作過調查,但一直沒找到證據。”溫州市公安局一位知情人告訴記者說。

  “我們這個施救公司是2002年成立的,以前是私人的,社會反映不好,公安機關考慮到找個單位,正規一些。長安集團作為國有大型企業被選中了。”長安車輛施救清障有限公司經理金榮昌告訴記者,“在平陽縣就我們一家施救清障公司,成立這樣的公司,必須由公安蓋章。”

  金榮昌介紹說,交警隊是公司的主管部門,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一般先通知他們,施救公司和交警“同時出勤”。但有時是“白跑”,因為有的交通事故不需要施救。

  “以前,每年要上繳一部分管理費給交警,從公司利潤里面拿出一部分給縣公安局。但今年沒有了。”

  而平陽縣公安局一位中層民警的說法與金榮昌“不謀而合”。

  “1994年,平陽縣公安局成立了金盾勞務公司,公安局便把車輛檢測、培訓、施救、清障等幾個有收入的業務給交給了這個公司。1999年,司法機關不能經商辦企業後,其他業務交給交警了,但縣公安局將道路施救、清障轉包給了溫州長安集團了。承包合同簽到2007年底。現在合同到期了,但業務還一直給長安集團。具體與公安局怎麼分成的,不知道。但有一個協議,是溫州長安集團與公安局簽署的,包括一年給公安局多少錢。交警是公安局的下屬單位,分多少成不好說。”

  這位民警對記者說:“關于施救費方面的投訴比較多,現在不管施救與否,都是一個收費標準。拖車費與施救費,也應有區別。現在,保險公司對車輛可以自己開進去的,再發生的拖車費,拒賠。”

  “不斬斷交警與施救費的這個利益鏈條,受害的只能是廣大的車主和司機。”採訪結束的時候,陳振旺告訴記者,“不管過程和結果怎樣,官司我還要接著打。我要窮盡所有的法律救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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