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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病情丧失保险金谁之过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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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的父亲生前为某县五金商店的营业员。1992年7月,王父因膀胱癌入院治疗,院方切除了王父的膀胱,后王父出院上班。1994年5月,某保险公司来王父的商店推销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的父亲生前为某县五金商店的营业员。1992年7月,王父因膀胱癌入院治疗,院方切除了王父的膀胱,后王父出院上班。1994年5月,某保险公司来王父的商店推销人寿保险,王父为自己购买了5000元的人寿保险。保险单上注明癌症等疾病患者不能投保。1996年4月,王父急诊入院,诊断为消化道出血,膀胱癌术后转移,尿路感染,全身衰竭,不久病故。之后,王某凭保险凭证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王父隐瞒病情,带病投保,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为由,只退还了保险费,不给付保险金。王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王父投保前虽患有膀胱癌,但术后能上班,且死亡原因并非仅由膀胱癌转移引起,这样被告以王父投保时隐瞒病情,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是不妥的。故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父保险金。一审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热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绘制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接触保险合同。”同时,法律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据此,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

  (2)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应给被上诉人王某退保金XX元,判决生效后15天内一次付清。

  评析

  依《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有了解的权利,投保人也有如实说明被保险人情况的义务。本案中,保险合同明文规定癌症患者不能投保。而王父虽经手术能够上班,但仍为癌症患者。他隐瞒病情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依据《保险法》,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须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王父由于其隐瞒行为,丧失了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但是,由于其行为并非故意,而是错误认为术后能上班即为病愈,属过失行为。因此,保险公司可退还王父支付的保险费。

  此案一审法院的判决有明显错误,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才是正确的。

  通过此案,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的教训,即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严格遵守《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若有哦隐瞒或欺骗事实存在,都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使投保失去白鹇金甚至保险费。[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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