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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再保险及“法定分保”业务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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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作为我国金融业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部门,而保险市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作为我国金融业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部门,而保险市场也在发展运行中逐渐对外开放,如今的保险市场已不再是由“人保”公司独家垄断经营,出现了由多家保险公司及外资公司参与竞争的局面。但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保险业虽然属于金融服务业,但它和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有着本质的区别,银行业务无论从存款、放款,还是汇兑等,都以实物现金为基础,而保险业则仅凭保单,它承担的是投保者未来的允诺责任和风险,有其不确定性。一但偿付能力不够,将直接影响保单持有者的合法经济利益。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它经营的是风险,这是保险企业和其它企业的本质区别。而保险企业在经营风险的同时,被保险人的危险也就全部或部分转嫁给保险公司。一但出现巨灾、巨额事故,仅凭当地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目前的资金积累和偿付能力是很难承担巨额赔付责任的,而受到侵害的是广大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过去传统观念认为,每个保险公司承保业务所收取的保费是本公司的业务收入,无须再把保费分出一部分给其它保险公司。而实际上保险公司签订的每笔保险单都承担和潜伏着巨大的危险,如何使这些危险得以有效的转嫁和合理的分散,以减少保险企业自身直接承保所承担的巨额风险呢?这是所有保险企业不可回避的问题,更是保险经营稳定的当务之急。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企业承保按排办法从再保险方面做了十几方面的明确规定,其中第一零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即凡是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每笔业务时,必须办理“法定再保险”。下面仅就再保险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仅供保险界同仁商榷。

  一、什么是再保险

  无论是“保险”还是“再保险”均起源于国外,因而对他们的定义也有多种描述,<<保险法>>第二十八条将“再保险”描述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的承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它保险人的,为再保险”。这可以说是对“再保险”一词最权威的定义。在实际操作中,再保险亦称“分保”(Reinsurance),是保险公司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转嫁其所承担风险和责任的方式。它在保险经营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广泛应用于国际保险市场,是分散危险,稳定保险经营成果的重要手段和方法。[page]

  二、再保险的种类

  按照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分出和分入业务的责任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下面仅就这两种形式作些探讨。凡是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再保险统称为比例再保险;而以赔款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则称为非比例再保险。

  1、比例再保险(Proportional Reinsurance):它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相互签订再保险合同,以保额为计算基础,计算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再保险方式。它有三种基本形式:(1)成数分保(Quota Share):它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并由分出公司将其所承保的业务按照合同所订明的比例,一部分自留,另一部分分给接受人,并按这同一比例分配保费、摊付赔款。其特点是操作手续简单,且发生的赔款都能按比例摊回,缺点是分保费的支付较多。(2)溢额分保(Surplus Reinsurance Treaty):它也是以保额为基础,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双方签订的一种固定的再保险合约。在合约规定范围内每一承保危险,首先由分出人确定一个合理的自留额,超过自留额部分统称为“溢额”,溢额部分按照合约规定必须自动分给再保险接受人负责。该方式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节省分保费支出,缺点是再保险接受人只对溢出部分负责赔偿,而自留部分仍由分出人自己承担,而且在操作上比较繁琐费时。(3)成、溢混合分保(Quota Share & Surplus):是成数分保和溢额人分保结合使用的分保方式。它将二者结合在同一个合同内,自留额艰度内的业务以成数分保方式分出,超过部分以溢额方式分出,它可以弥补上述两种方式单独运用时的不足,取长补短,既解决成数分保,付出的保费过多,又达到溢额分保项下保费的相对平衡,对于缔约双方均有利。

  2、非比例再保险(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它是由原保险人同再保险人协议,以赔款为基础,计算自赔额和责任额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它有四种形式:(1)险位超额赔款再保险(Excess of Loss Per Risk Basis):它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来计算自负责任限额和分保限额。它可以扩大保险人的业务?承保能力。(2)事故超额赔款再保险(Per Event Basis):?它以一次巨灾事故发生的赔款的总和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即以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责任累积为基础来分摊赔款,是险位超赔在空间上的扩展,用来保障保险分出人的累积责任,是一种比较复杂的再保险方式。(3)累积超额再保险(Aggregate Excess of Loss):一次事故导致多个危险单位同时受损,当这些损失累积赔款超过分出人规定的自负额时,按规定可由分保接受人负责赔偿。它常作为溢额分保的补充。(4)赔付率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atio or Stop Loss):它以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的责任积累为基础来计算赔款,把一年的赔款控制在一定的赔付率水平上。当一年中的累积赔款超过规定赔付率时,超过部分由接受人负责到一定限额。它是险位超赔在空间上的扩展。不足之处在于再保险接受人只对超过赔付以上部分负责赔付,而赔付率之内部分的赔款仍由分出人自行负责。[page]

  此外,按再保险的安排办法还可以把再保险分为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预约再保险和集团再保险四种形式,这里不再过多谈及。

  三、再保险的作用

  由于目前我国的保险经营已全部被推入市场并要逐步引导各家保险公司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而保险业经营的最突出特点是风险的不确定性,因而采用国际通用的再保险形式对分散危险,确保保险经营上的财务稳定的作用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其作用是:

  1、分散危险:大数法则是经营保险业的数理依据,按其制定的费率是一个平均值且数值很小。而每个保险标的差别很大,价值也大小不等。一但是价值巨大的保险标的出险,那么保险人就可能无力履行支付赔款的义务。经险证明要做到保险经营和稳定,一是保险人承保的保标的数量要足够多;二是承保的每个危险单位的价值趋于均衡。

  2、控制责任:(1)控制每个危险单位的责任叫险位?控制。在制定分保计划时,首先应确定对每个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对于超过自留额部分可以采取分保方式。(2)控制一次巨灾事故的责任叫事故责任控制。每个危险单位的责任虽采用了险位控制,但遇有重灾如地震、洪水、台风等,可能同时有大量的危险单位受损,由此产生了自留额责任的累积问题。因此保险公司可安排自留额责任超过一定数额后的巨灾超赔保障,把自己的责任控制在这一定数额内,(3)控制全年的责任积累。对一年中所发生的赔款要控制在一定额度,可采用超额损失赔款的分保办法,把累积责任分出去,以稳定经营成果。

  3、扩大业务经营的能力:对于每一个保险人承保的业务总量要受到资本额的限制,而且资本额不能低于业务量的10%,否则业务的经营就潜伏着危机,需要清理。所以这10%又被称为“清理界限”。但由于计算保费时可以扣除分出保费,因此利用再保险手段可在不增加资本金的情况下,扩大业务经营的能力。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九条对承保业务的操作已作出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保险的承保责任超过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的,必须办理再保险。

  4、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由于每个保险公司独立建立的保险金受资金力量的限制,不能单独承担巨灾、巨额危险的业务。通过再保险可以使多家保险公司共同联合起来共同承担巨灾危险,并形成巨额联保基金。我国保险业在此方面还是个空白。

  四、法定再保险(Compulsory Reinsurance)

  法定再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由国家的法律或法令规定必须向国家再保险公司或指定的再保险公司进行的再保险。强制再保险是国家直接干预保险业的措施,其目的在于维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控制和减少外汇资金外流,限制外国公司的竞争,扶持民族保险业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已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由中保再保险公司(现已改建为中国再保险公司)代行国家再保险公司职能,并承担境内的全部法定再保险业务。即各家保险公司必须把除寿险外的全部保险业务的20%按<<保险法>>第101条规定向“中国再”办理法定再保险,实行法定再保险有其重要意义:(1)可以保护民族保险业健康顺利发展,同时这也是发展中国家为保护扶持稚嫩民族保险业发展所普遍采取的方法之一。(2)可以加强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及保单持有者的合法利益。(3)可以积聚资金,提高保险业的偿付能力。(4)可以增加新成立公司的承保能力。因新成立公司时间短、资金单薄、业务量小,安排临分业务代价高。(5)可以加强对外资保险企业的管理。(6)是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逐步把我国的商业保险办成真正以市场为导向、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所采取的重大举措之一。[page]

  五、现阶段亟待完善发展再保险市场

  众所周知,1994年11月30日凌晨,由“长征三号甲”运载火箭发射的“东方红三号”卫星发射失败,造成的损失达四亿元人民币,真可谓是“箭毁星殒疼煞保险公司”。此后又在不到两个月时间的1995年1月26日六时四十分,由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发射的香港亚太卫星公司的“亚太三号”卫星,在发射升空51秒后又横空爆炸,星箭俱殒,损失金额高达14亿人民币之多,这样大的巨额赔款由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参加了国际分保,自己只留下3%的责任,所以事故发生后,很快从国外32家再保险公司摊回近14亿元人民币的赔款,而太平洋公司只承担了自留额3%即480万元的赔款。再有1997年“5、8”空难等特大事故,如果没有再保险来分散危险,一但损失发生,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很难独自承担所发生的巨额赔付责任。

  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和生产力的迅猛快速发展,社会财富日趋集中,单个危险单位的价值的往往价值连城,如航空航天、海上石油开发、人造卫星、核电设施、豪华客轮、特大型石化企业集团等巨额风险,因为这些巨额风险承保面窄且风险又高度集中,单凭一两家保险公司都是无力承保的;但通过再保险可以把各家保险公司连在一起,共同承担同一危险单位则是可行的,因而尽快完善发展再保险市场建立一套适合中国保险市场发展要求的再保险体系和渠道,已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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