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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凭证知多少?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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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周晨报社会新闻有一则关于车险的纠纷案例,原罪就是保险凭证。因为保险凭证不全,结果引来很多理赔烦恼。提到保险凭证这个词,普通市民肯定觉得它不如保单、投保书那样

  上周晨报社会新闻有一则关于车险的纠纷案例,“原罪”就是保险凭证。因为保险凭证不全,结果引来很多理赔烦恼。提到“保险凭证”这个词,普通市民肯定觉得它不如“保单”、“投保书”那样熟悉。但在日常的生活中,却经常会接触到它。那么,保险凭证究竟会怎样影响我们的权益,应该怎样保管和处置它呢?本期保险版将为您举出生活中的5个案例,看看这小小的保险凭证发挥着怎样的作用。

  车险凭证遗失能否理赔?

  [案例]2005年7月,李先生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几乎全套的车险,保险期为1年。2005年11月17日上午,李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轿车于该日凌晨被盗,随车被盗的还有放置在副驾驶座前工具箱内的车辆保险单正本等。同日,李先生就车辆失窃事宜向保险公司报案。之后,李先生又向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报失登记,并登报进行了公告。次年7月,公安刑侦部门在李先生报警时出具给其的案件接报回执单上注明“案件已破,车未缴获”字样,并加盖了公章,同时写明了刑案编号。

  李先生车辆被盗已成事实,但是,当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提出李先生未能提供车辆保险单正本等书面材料,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若原告未履行合同义务,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那么这样一起遗失保险凭证的案子依照法律能获得理赔吗?最后法院裁定原告胜诉,理由是原告报警时已明确表明随车的保险单正本等材料被盗,这是第一时间内形成的证据,法院可予认定。[点评]

  上述案例产生纠纷的关键在于理赔时缺失保险凭证,保险人难以证明自己已与保险公司就保险达成有关协议。在案例中,保险公司正是抓住李先生无法出具保险凭证这一点拒绝理赔。

  此案虽然具有特殊性,但从中我们可以获得一些普遍适用的保险小常识。首先,正如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依据的理由,对全车盗抢险的免责条款,应理解为能履行提供上述材料的义务而拒不履行,保险人方可拒绝赔偿。因此如果在理赔时您也遗失了保险凭证,若能找到确实的依据证明无法提供凭证的不可抗力,就有机会获得理赔。其次,更多时候,遗失凭证时并不会留下这样一些证据,理赔时就会遇到麻烦。因此我们提醒各位保民,一定要妥善保管好保险的重要凭证。条件允许的话,保险凭证最好和所保的标的物分开存放。

  门票、车票也是保险凭证?

  [案例]2004年10月12日,某校大二学生王某在长途东站买了一张长途汽车票,票价是40元,外加1元的太平洋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保险金额是人民币两万元整。行车当天,由于雨大路滑,加上车速较快,发生了车祸。在车祸中,王某失去脾脏断了肋骨。医院鉴定,王某属于八级伤残。[page]

  当遭遇不幸的王某拿着当日的车票去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告知由于其所持车票并未被剪口,这种做法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不能理赔。[点评]

  出门在外,难保有什么意外,相关的单位为出行者办理的保险也较齐备,只是保险凭证一般都含在各种门票、车票、收据中。如根据有关规定,火车票票价中包含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车票就是保险凭证,不另外签发保险凭证。又比如平日到公园去玩,门票中有一部分就是保险费,而门票同时也成为保险凭证,一旦出现意外,是极重要的赔付凭证。出案理赔时,保险公司都会要求出具这些凭证。

  但是,大多数人对于乘车买票这种小事,很少会放在心上,买完票后随手一扔是常有的事,一旦发生事故理赔时就会遇到麻烦。为了避免此类情况,记者提醒市民票据虽小,还是应该保管。

  此外,必须注意的是,这些票据只有经过剪票,才使保险的有效期生效。但案例中的大学生正是在这小小的检票口上栽了跟头,丧失了保护自己权利的机会。

  煤气保单为何如此简单?

  [案例]刘女士前两个月收到煤气账单时,发现有些不同,这张还不及煤气账单大小的保险单却怎么样都不能让她放心———里面提到的“意外伤害”究竟包含哪些状况?是煤气泄漏、爆炸还是别的?如果火灾等其他原因导致的煤气事故,是不是可以纳入理赔范围?如果隔壁家发生煤气事故,殃及自家,是不是可以获赔呢?如果租的是别人的房子,投保后租房者能够获得赔偿吗?这个小保单没有受益人,万一投保人因为煤气中毒意外身故,保险金该由谁领取呢?

  这么多疑问困扰,刘女士觉得自己搞不清楚的保险还是不要轻易购买,于是她打电话给燃气公司。[点评]

  煤气保险单就是一种典型的“保险凭证”,记载内容简明扼要,随同煤气账单一起寄到市民家中,而且完全是自愿投保。如果市民不想投保,单单把保单撕下即可。那么,会不会因为保险凭证内容有限,从而伤害市民的保险权益呢?刘女士的这种担心应该是多余的,因为保险凭证和保险合同毕竟是两回事,虽然很多条款凭证上没有,但是在“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里都有明文。比如所谓的意外定义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而未列明的保险受益人其实就按照法定继承人来确定。

  旅游意外险凭证哪里寻?

  [案例]去年11月,市民梁小姐通过某旅游网站,定了去澳洲旅游的度假产品,同时购买了该网站推介的一款境外旅游意外险,保费为110元。不过,该旅游网站寄来机票、签证时,却没有将保险单一并交给梁小姐,只给了一个投保成功的登记号。[page]

  后来在梁小姐的极力要求下,旅游网站终于同意寄给梁小姐一份打印的所谓“保险凭证”,梁小姐虽然觉得安心一点,但是对于没有拿到保险单始终耿耿于怀。[点评]

  梁小姐的担心并非没有道理,毕竟经过了中介,资金是否安全地经过各个环节确实值得思量。尤其对于意外险来说,其保险期限通常只有3到10天,如果不在指定的日期开始保险责任,那么这个保险就是一张废纸。显然,该旅游网站和保险公司在流程上做得不够人性化。

  就保险业的发展来说,电子化肯定是最明显的趋势,未来很多投保的流程都将在网络上完成。如果旅游网站和保险公司开发一种电子化的保险凭证,免除市民投保时的后顾之忧,也应算是保险业的创新措施之一吧。

  团险的个人凭证是否有效?

  [案例]2001年2月,某中学初三学生李甲因交通事故身亡。此后,其父李乙拿一张由张某签发的保险凭证到学校要求办理保险赔偿。学校审查后,发现在留存的被保险人登记底册上没有李甲名字,因此,认为李甲未参加保险,故而不能代其向保险公司索赔。李乙即委托律师以学校工作失误致其无法获得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赔偿保险赔偿金5000元。

  另经查实,本案所涉险种一款学生团体险。按要求,保险凭证要填上被保险人姓名、日期并由经办人签名;保险凭证要对折撕开,一半给被保险学生或家长,另一半作存根;教师要将已投保的学生登记造册,交学校与人寿公司备查。但因疏忽,在发给学生的保险凭证上,只有部分填写了被保险学生姓名,其余的仅填写了投保日期及“张某”的名字。法院在一、二审过程中,由于对造成保险凭证没有生效的原因认定不同,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裁决。'

  [点评]

  其实不只是学校,一些企业也会为其下有风险的岗位职工购买团体保险。根据《保险合同法》,在一张团体保险单项下,需要给每一个参加保险的人签发一张单独的凭证。出案理赔时,参保人须向保险公司出具这种凭证,证明自己参保方能获得理赔。案例中李乙从张某那里拿到的就是这种单独凭证。

  值得注意的是,在办理这种集体保险时,多数单位都和案例中的中学一样,会指定相关人员替参保人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参保人所要做的一般只是向代办人缴纳保费。通常,出于对代办人的信任,参保人不会对保险办理中的具体事项过多干涉。因此,参加集体保险的人在索要凭证时,还应及时核对凭证上的信息是否属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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