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在今年3月份与梁剑发生的一起中受伤被送医院住院治疗。交管部门认定梁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自己承担次要责任。至6月20日,医院诊断认为,郭某已基本痊愈,符合出院条件可以出院。
郭某在医院的大部分,根据司法鉴定的认定,对于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医治费用等不合理费用,梁剑可不予承担。
总之,伤者拒不出院扩大的医疗费等损失,系伤者自己故意造成的,与伤者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与梁剑无关,应由伤者自己承担。当然,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事前梁剑亦可采取请第三方调解妥处纠纷、停止支付医疗费等方式促使伤者自行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