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发生、的有关规定及解释,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或签订合同时,对免责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释,以使其明白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但丁韵投保的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做到了这一点,那么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
法院:保险公司应赔偿损失
白下法院在审理后,基本采纳了丁韵及代理律师的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与丁韵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虽然合同附有的保险条款中有免责约定,但保险公司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将该条款向丁韵作过事实的说明。同时,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未对初次领取驾驶证驾车进入高速公路作禁止性规定。综合以上缘由,白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丁韵的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