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一汽车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无效
按保险公司行业惯例要求,保险合同。根据上述认定,史某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虽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但并未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因此保险公司仅以史某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为由拒绝赔付,于法无据。保险公司的该条保险合同条款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史某车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