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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第二年续保多少钱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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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车辆的保险一般都是一年一年地购买的,并且第一年购买保险和第二年购买保险的的保费是不一样的。在购买车险第二年的续保费用应该怎么计算保费的。所以第二年购买车险的续保费是多少。下文是小编针对车险第二年续保多少钱所罗列出的知识,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

  一、车险第二年续保多少钱

  一年需要950元,若是第一年未出险,第二年续保时就能优惠10%,而若是第一年发生了二次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第二年保费就会上浮15%,若发生有责任死亡事故,最多就会上浮30%。

车险第二年续保多少钱

  二、保险公司规定如下这三种情况

  1、第一年没有出险;

  2、出险次数在两次以下(包括两次);

  3、第一年赔付金额低于保费金额。

  案例分析:

  1997年6月3日,张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联合寿险”,保险期限自1997年6月3日至终身。1998年5月25日,张某又向该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上述险种的“附加住院医疗补贴保险”,保险期限一年,自1998年6月4日至1999年6月,并约定期满可以续保。

  1999年6月,张某在缴费时认为,保险公司变更了该附加险的收费标准,在附加险的续保问题上与保险公司发生争执。张某认为《附加住院医疗补贴保险》是“联合寿险”的特定附加险,属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

  保险公司则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附加险期限为一年,到1999年6月该附加险因期终止,双方就该附加险的权利义务即行消失,张某要继续投保,就必须接受保险公司就该险种新的收费标准。双方协商不成。张某遂以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联合寿险”及其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法院认为:合同双方1998年5月签订的“联合寿险”附加住院医疗补贴保险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不同意以原条件与张某续签该保险合同与法无悖。张某要求双方继续履行该合同缺乏依据。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双方1998年5月签订的《附加住院医疗补贴保险》合同,于1999年6月到期。在这期间双方遵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保险公司并没有解除合同。合同属于到期自然终止。

  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第二条约定:“……到期可以续保”,原告张某理解为续保时享受原合同约定。因此当原告发现被告保险公司改变了保险费率,便认为是被告擅自变更了合同。被告则认为虽然原合同约定可以续保,但在续保时可以对合同做修改。且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保险公司制定或者修改任何条款,都需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不存在擅自变更合同。因此本案要讨论的焦点在于,对于“期满可续保”的理解。

  “续保”是相对于“新保”而言的保险行业术语,但《保险法》对其概念及含义没有相应的规定。《中国保险辞典》对“续保”的解释是:“指保险单有效期满以后,投保人申请办理继续保险的手续。在办理续保手续时,保险人或投保人都可以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和需要,改变保险条件、保险费率或者作其它变动。”

  首先,“续保”是继续投保,以保持保险期限的连续性。对于续保的投保人,保险公司会根据不同险种给予“新保”客户所不能享受的某些优惠。例如本案中,附加保险合同“新保”时有180天的观察期,观察期内保险人不承担某些保险责任。而续保的客户则不需要经过观察期;又如车险中,续保者享有上保险年度无赔款费率优惠等权利。因此,“续保”并不是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而是签订新的保险合同。只是在续保过程中,保险人可以给予投保人某些必要的优惠。当然如果原合同中明确约定,期满按照原合同条款续保则另当别论。

  其次,“续保”的前提是“期满”,也就是说本合同在保险期满终止后,投保人需要继续投保此类保险的,才有“续保”概念的出现。因此,续保不是原合同的继续,而是原合同期满后,合同双方重新签订另一个合同。

  再次,“期满可续保”从合同法理分析,它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只有投保人期满后继续向保险人发出要约(填写投保单),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以出具保险单的形式做出承诺,“续保”合同才成立。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车险第二年续保多少钱的相关知识,车险第二年是可以购买更多的险种,所以我们可以把这些险种的保费算到续保费中去,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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