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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效吗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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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实践中,我国的保险业其实还是较为发达的,保险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保险合同包括补偿性的和给付性等类型,保险合同在签订时被保险人一定要注意合同的格式和条款有无超出范围或者有遗漏,那么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效吗?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效吗

  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约定的免赔内容是否应当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虽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方应当履行详细、明确的说明义务,同时根据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及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应当对特别约定的免赔免责条款进行明确地说明和提示。在保险合同里的特别约定条款一般都是保险人的单方约定,投保人对条款的约定不能做出改动,对同一险种的特别约定基本相同,符合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属于广义的格式条款。当特别约定的条款符合《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要件时,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特别约定条款为无效格式条款理解与认定不同,对此有待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与解释。

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效吗

  格式合同虽然适应当代经济生活的快速便捷、高效的需要,但毕竟使相对人失去了讨价还价的机会,容易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公司销售保险,基本是都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由其制作的格式条款,依据法律规定,格式条款的效力取决于是否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相关提示说明义务,在诉讼中则由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举证证明履行了相关提示说明义务,在法院的裁判认定中一般以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栏是否由投保人签字来认定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而保险公司往往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履行该提示说明义务,导致免除赔偿责任的条款无效。因此作为保险公司,在制作和使用格式合同中应注意的以下问题:

  1、格式条款订立的原则问题。

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问题。

  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提供方利用格式条款合同排除了对方当事人之间的重要权利或者免除自己的主要义务,则该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3、格式条款合同的无效或撤销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要根据交易的习惯,根据以往的经验,尤其是要考虑到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范目的,即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贯彻公平原则,来谨慎地进行运用。

  4、格式条款合同的解释问题。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该格式条款合同中的理解发生争议,应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如果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合同一方的解释;如果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只有两种条款出现不一致,就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为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格式条款应该要提前拟定,并在符合双方当事人共同意愿的情况下拟定,针对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我们应该形成全面的认识。也就是说,在理解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过程中,应该充分了解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协议意愿,在作出该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准确判断,当然这种判断也是应该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的。

  二、如何看懂保险合同里的条款?

  1、身份信息核对

  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证件号码。如为他人购买保险的,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共同在保单上签字。

  说明:如果身份信息不正确就会影响到后期保单的保全或理赔服务。如被保险人未签字同意的,将影响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公司会以此拒赔。

  2、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指定受益人(可以指定为自己)或按法定处理。如果是指定受益人,由于指定受益人也可以是两人以上,还需要看清楚受益比例是否准确,同时要写明被保险人名称及身份证件号码。

  说明:受益人法定可以理解为未指定受益人,按《保险法》规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继承。配偶、父母(包括养父母)、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3、核对保费金额、交费期间和保险期间

  说明:需要了解自己每期所交保费金额及缴费方式(月缴还是年缴)及下一期保费扣收的日期,避免保单失效。了解自己需要缴纳多长时间的保费(如10年、15年、20年),并应格外注意保险期间,即保险公司从何时承担保险责任(通常为某日的零点),何时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注意核对上述内容与保险营销员所述是否一致!

  4、核对保险责任、免责条款

  说明: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无论保险宣传产品如何介绍,营销员忽悠,最终保险公司是按照保险合同来承担保险责任的。购买保险,一定要充分理解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保险责任是说在何种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会承担保险责任,即赔付保险金;免责条款是说即使此种情况发生,但因某种原因,保险公司依然不会赔付保险金。看到这大家应该都明白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的重要性了吧。一定要确认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与产品宣传的一致,才能放心的购买。

  5、了解犹豫期

  说明:“犹豫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应退还己收全部保费,只收取基本的工本费。犹豫期一般是10天。这是投保人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通俗一点讲,就是如果当时被保险营销员说晕了头,买了保险,回家仔细琢磨不对劲或家里人不同意购买的,请务必在犹豫期内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减少损失。超过犹豫期退保的话,就只能退保单的现金价值了,损失会非常大。

  6、了解宽限期

  说明:宽限期一般为六十天。宽限期是如投保人未能及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保费,从第二天进入宽限期。宽限期内保险公司仍然要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保障不会收到任何影响。寿险通常缴费年限较长,期限越长,越有可能忘记缴费或碰巧扣费的银行卡余额不足等,为了避免保险公司借投保人违约之故解除合同,故给予了投保人六十天的宽限期。请及时在此期间内缴纳保费,否则超过60天后,您的保险合同就中止了,保险公司暂时不承担保险责任了。

  8、不得强制缴费-人寿保险

  说明: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自投保人缴纳保费之后生效。这第一期保费是肯定要缴纳的。但,如您确无力缴纳后续人寿保险保费的,无论保险公司如何催促,您都可以不缴。虽然从合同角度来讲,缴纳保费是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缴纳保费,但《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这仅限于人寿保险,如您购买的是其他种类保险,不缴纳保费是有可能被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的啊!

  三、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间。

  2、给付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效吗的相关内容。综上,如果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合同一方的解释;如果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只有两种条款出现不一致,就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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