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保险,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是合同法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
笔者认为,要构成表见代理,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对于相对人的行为需要审查,也就是说,相对人应当对于合同的订立没有过错。本案中,于力向石刚游说的“高于银行利息的高额分红,没有其他风险隐患”的言词,明显不符合保险投资行为利益与风险并存的一般原则。因此,认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不妥,不能据此认为于力的行为对石刚构成了表见代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