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2000]16号)第十七条规定:“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造成第三者受伤,长江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平安保险公司全面赔偿。长江公司所主张的上述理赔款项属于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且两次要求赔偿的数额总和未超出长江公司投保的10万元赔偿额度。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并不属于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而系保险公司的行业规定;且该条款明显免除保险人一方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利,违反了公平原则,该条款应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