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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业面临的困境及发展策略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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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我国保险公估业的现状(一)缺乏产业政策支持,生存空间狭窄(二)尚未建立统一的公估价格标准(三)保险公估人才短缺(四)保险公估的社会知名度过低二、对完善我国保险

  一、我国保险公估业的现状

  (一)缺乏产业政策支持,生存空间狭窄

  (二)尚未建立统一的公估价格标准

  (三)保险公估人才短缺

  (四)保险公估的社会知名度过低

  二、对完善我国保险公估制度的思考

  鉴于以上种种因素,我认为对完,善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明确保险公估制度的发展目标和建立原则

  如果制度的安排仅仅是为解决当时问题而应急出台,缺少终极目标的引导,缺少自身目标取向,就难以形成制度。发展目标的确立既要有现实性,又要有前瞻性,为此,可为保险公估制度确定终极目标和中间目标。中间目标是为达到最终目的应实现的分支目标,通过实现各分支目标来实现终极目标——促进保险业发展。公估制度在于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保护保险关系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其中间目标:一是促进保险中介体系的完善。保险公估人是保险中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保险公估人制度,使公估人的法律地位、管理规定、资格条件、注册登记、职业道德与规范、惩罚处分等制度化、规范化、公开化,有利于促进公估人的自我完善,进而推动保险市场各主体的健全和完善。二是保护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估人的市场行为具有独立性、公平性和公正性,通过保险公估人制度,加强对公估人的监管,建立公估人损害赔偿制度,使其正确、合理地开展公估活动,客观、公正、公平地为保险关系人提供服务。三是促进保险资源开发,节约保险成本。对保险人而言,保险公估人以其独立的专业形象评估风险、处理赔案,以减少保险人理赔机构设置、人力配置,体现经营效益;对被保险人而言,第三者的参与评估理算客观公正,可避免纠纷,提高效率。四是保护保险公估人的利益。通过保险公估人制度,把公估人利益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使公估人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公估事业健康发展。

  (二)保险公估机构组织形式的确立问题

  保险公估机构组织形式的制度安排就是其内部动力结构的构建,直接关系到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保险公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应根据保险公估企业的特点、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和现代企业组织形式来安排。我认为,我国现阶段保险公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以合伙制企业为辅,股份制企业为主。因为,合伙制企业具有无限连带的法律责任,这一特点使得合伙制公估机构能发挥其在某一领域的优势,为专业性强的客户提供完善优质的服务,符合公估机构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有良好的信誉形象的要求。但合伙制不应成为公估机构的主流形式。近年来,国际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保险费率不断下调,对保险公估服务要求越来越高,保险公估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超规模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保险公估企业的建立和运作,要尽可能符合国际通用的规则,而股份制正是国际保险公估企业资本或产权组织的一般形式,保险中介企业为客户提供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保险计划、保险理赔等综合性服务是大势所趋。我国公估机构选择若以股份公司形式为主就,能更好地应对挑战,适应国际保险公估市场发展的要求。

  (三)建立保险公估机构的准入退出制度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准入退出制度,是保险公估业务健康稳定发展的保证。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中介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保险中介市场中发挥了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保证保险公估人的质量,促使这一行业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应对保险公估机构的准入实施许可证制度,制定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准入条件。对公估机构的退出也要有明确的批准条件和程序,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违背诚信原则,欺骗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害群之马”,应强制退出,以维护保险公估行业的良好社会信誉。

  (四)建立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退出制度

  保险公估业不仅要求从业人员熟悉保险专业知识,而且对其他相关法律、工程技术等知识也要有很深的了解,有着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业人员的水平和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保险公估人服务的水准。为此,保监会或行业公会应确立保险公估人员的准入方式,主要是实施等级资格考试和核准登记制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各级资格考试制,根据通过考试的类型,发放不同级别的资格证书,满足公估从业人员职业化、层次化的要求,从而使公估机构的职业水平得以维持和提高。对于违背诚信原则,有意损害各户利益,品行不端,违背公估从业人员行为规则和职业道德者,应吊销公估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将其列入“黑名单”,永久不得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五)确定保险公估人行为规则

  这里所指“行为规则”,主要是保险公估人的作为和不作为的具体事项。保险公估人的作为事项主要有:获得合法的保险公估人资格;公平、公正地对待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缴纳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为客户保密;进行业务培训;接受保监会的监督和检查。保险公估人的不作为事项主要有:作出不公正的保险公估报告;收受贿赂,向客户索要额外利益;伪造、散布虚假信息,或损害同业信誉;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不法事宜。

  (六)制定保险公估人的度量衡规则和惩罚规则

  度量衡规则和惩罚规则是保险公估制度激励约束功能的直观反映。好的制度安排应该最大限度地促使人们的努力与收益具有正相关性,有足够的压力约束自己的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度量衡规则是指保险公估人付出劳动的货币衡量——公估费的给付规则。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由行业公会按照公估资格等级、公估业务种类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及具体标准,并给予各公估公司适当的浮动权限,充分体现公估费的调节作用。惩罚规则是指违反行为规则后的惩罚规则,制定保险公估人的惩罚规则,应遵循违规(法)成本大于违规(法)收益的原则,加大违规(法)的惩罚力度,提高其因违规(法)而承担的行政责任、产权样要遵循市场规律,在扩大市场范围的基础上,提高市场占有的份额。设立分支机构,尽量把蛋糕做大。当然,分支机构的设立,要以当地市场的需求为前提,以增加经济效益为核心,有选择地设立,避免盲目性。随着在市场上占有份额的不断加大,保险公估公司的扩充冲击能力和竞争能力会得到全面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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