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修改后的《保险法》施行以来,保险法》及其解释的相关章节又没有提到保单质押,谁可以作为质权人?本条规定给我们留下了很大的想象空间。此外,对于含死亡给付责任的综合性人身保险合同,是否可得部分转让或质押?这些问题均有待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