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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公司先付责任——兼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76条(上)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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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

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中有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保险公司先付责任类似的规定,该法称之为“暂时性保险金”制度,直接点明了保险公司支付内容的性质。其立法理由在于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请求保险金各项手续齐备前获得保险金,以支付紧急或必要的费用。虽然其规定的暂付金请求权主体较之我国抢救费用请求权主体范围要窄,且给付额度也较我国小,但其给付的内容实质却是相同,即保险金。

  台湾地区暂保金制度是仿日本暂付金制度而来。日本《自赔法》第17条规定:”根据本法第16条第1项规定,汽车所有人对第三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保险人在法定赔偿金额内,暂时赔付一定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接受前项通知时,应立即赔付受害人。”由上可见.无论从我国立法中推断还是对于台湾地区和日本相关立法例的考察,都可以得出这样的论断——先付责任的实质为保险金的先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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