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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法上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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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论文摘要:保险法设置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以对保险人的不利益进行救济。危险增加不仅是客观事实状态,而是一种法律事实,有其特定要素。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亦有其特定要件,

  论文摘要:保险法设置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以对保险法:保单条款及判决例之研析》,三民书局1980年初版,第136页。

  [13] 刘宗荣:《保险法》,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133页。

  [14] 台学者亦有相同见解。见江朝国:《保险法论文集》(二),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93页。

  [15] 参见江朝国:《保险法论文集》(二),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95页、第196页。

  [16] 参见崔建远:《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析》,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39页、第441页。

  [17] 参见可欣:《论保险合同的解除》,吉林大学199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4-37页。

  [18] 参见可欣:《论保险合同的解除》,吉林大学199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7-38页。

  吉林大学法学院·徐卫东 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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