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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即刻保险的探讨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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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险制度在中国发展时间虽然较短,但在国外已经发展了相当长一段时间,无论财产保险还是人寿保险契约(与财产保险相对的本是人身保险,但本文主要讨论人身保险中的人寿保险

保险制度在中国发展时间虽然较短,但在国外已经发展了相当长一段时间,无论财产保险还是人寿保险契约(与财产保险相对的本是人身保险,但本文主要讨论人身保险中的人寿保险)的签订都已经分别形成一定的手续或程序,尤其是人寿保险,其合同的签订程序更为复杂。从要保人向保险的情况下,极易产生纠纷。

在此期间,保险合同由于未得到保险人的承诺还未成立,保险人不可能根据合同承担责任,但是在投保人发生了保险事故后,得不到补偿,这与保险制度的社会公共性背道而驰;在投保人交了第一期保险费的情况下,显然不够公平。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国家的保险实践或法律中承认了即刻保险,也有的学者将其称为暂保承诺。

(一)

1.即刻保险的定义

即刻保险是指投保人提出要保申请后,保险人为投保人提供的立刻的、有限制的保险保障。所谓“立刻”是指在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书后,不待保险人承诺,就由保险人提供某种保险保障。“有限制的”是指在投保人提出要保申请书到投保人正式承保之前的一段时间内,保险人提供有限制的保险保障,而非在此期间发生的所有事故都由保险人来承担。

2.即刻保险的功能

即刻保险的功能在于保险人对要保人之要约为承诺之前提供暂时之保险保护,以弥补投保人在时间上的损失。追溯即刻保险的起源,最早是在保险实务上,保险人由于竞争的压力,为争取顾客的信赖,常于洽谈有关保险合同订立事项之后,在保险人未正式承诺保险之前,先答应要保人提供即时之保护,即在承保之前发生承保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有条件的承担保险责任。

3.即刻保险的效力期间

关于即刻保险的效力期间,是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为之(暂保承诺)之后即时发生效力,……因此若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于要保人提出要保后,而未正式承诺前(如因保费未定,或危险事故未审查)以口头方式答应要保人即时提供保险保护,则危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仍应负保险赔偿职责。…”即刻保险效力结束有两种情形,即:一、因附终期而于期限届满时效力结束;例如要保人与保险人或代理人达成一项协议,在要保人要保后一个月内,提供即刻保险,则于一个月期间届满时,即刻保险效力终止。之所以有这样的约定,是因为保险人需防止由于各种原因保险合同在较长期间不能成立时,减少自己风险。二、于保险人或代理人拒绝订立保险合同时,其效力结束。因为即刻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于合同洽订期间,出于公平的考虑,为了弥补要保人在时间上的损失而设定的,如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明确拒绝订立保险合同,即刻保险即无适用余地。但如果保险合同由于保险人承保而成立时,则即刻保险的效力和保险合同的效力“依所谓‘效力合一说’合为一体。”也就是说,因保险合同已经正式成立,此保险合同的效力覆盖了即刻保险合同。

4.即刻保险的有关问题

(1)即刻保险的成立是否以要保人在要保的同时交付第一期保费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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