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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保险在分期付款买卖中的法律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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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要:随着个人消费信贷的升温,买方、卖方市场的更加规范化与规模化,在北京有四家保险公司开展了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和多家汽车交易市场实施了分期付款的业务之后,履约保证保
要: 随着个人消费信贷的升温,买方、卖方市场的更加规范化与规模化,在消费信贷减去被保证人已支付的部分,再加上索赔申请日至赔款日的相应利息。

  3 保险人向被保证人追偿的金额,应是赔款额加上自赔款之日起至被保证人补偿之日起的相应利息。

  在纠纷当中,各方当事人应依据以上标准计算各项资金数额,并据此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但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理赔再向被保证人追偿,要求被保证人予以补偿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实际回收的资金数额可能与被保险人与被保证人双方依主合同确立的债权债务数额不符。在此情况下,应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在被保证人补偿保险人的赔款后,由被保证人与被保险人另行结算。在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具有另行起诉的权利。

  七、如何确定保证行为生效

  在分期付款购车业务中,购车人在向经销商提出购车申请时,经销商往往要求购车人提供另一主体为其提供担保,并在申请表上注明。对这种情况的处理,首先应审查保证行为是否有效成立,审查要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进行。一般情况下,该保险只在购车人向经销商提交的购车申请表上表示了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而在购车人与经销商之间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上,则往往没有该保险人继续同意担保的任何意思表示。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只能认为该保险人向经销商表示了同意担保的意向,而不能认为保证行为已经成立。由于之后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中,购车人与经销商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是与该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密切相关的,而如果该保险人有具体的对该份特定分期付款购车合同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如在主合同上以保险人身份签章或在申请表上特别注明等),则可以认定保证行为成立。 [page]

  八、主合同争议是否影响索赔与理赔工作。

  主合同争议对索赔与理赔程序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情形区别对待。如前所述,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是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则分合同亦无效,而无效合同则谈不上索赔与理赔等履行问题。根据这一原理,如果主合同当事人已经就合同效力问题在法律上提出明确主张(如起诉要求确认主合同无效),则应中止索赔、理赔程序,如果理赔完毕,亦应中止追偿与补偿程序。如果主合同双方是针对合同效力以外的其他问题(如所购车辆的质量问题等)产生争议,则不应影响索赔理赔与追偿补偿程序的进行。原因如下:

  1 保险人无法针对争议作出评价,其赔付与追偿工作只能依据确定的事实而进行。

  2 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只在付款期限方式上有别于一次性付款购车合同。未付车款不具有任何抵押金、争议保证金的性质。

  在这种情况下,主合同争议应由争议双方另行解决,在未取得最终结果(指协商一致,或仲裁、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不应影响和改变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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