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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规范价值、适用范围与效力研究(二)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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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除少数学者完全否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价值、主张废除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以外,学说上关于财产保险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没有分歧,所争议者在于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

  除少数学者完全否定保险法学》1997年第4期,第14页。有学者认为,第三人须以侵害债权为目的方能构成“故意”,本文不采这种观点。

  [50] 刘宗荣:《保险法》,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246页。

  [51] 参见邹海林:“保险代位权研究”,载于《民商法论丛》第6卷(1996年第2号),第248页;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133页。

  [52] 参见施文森:“保险人对国家之代位求偿”,载于《法令月刊》第五十四卷第七期(2003年7月),第696-700页。

  [53] 参见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132页。

  [54] 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397页。

  [55] 邹海林:《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285页。

  [56] 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137-138页。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 汪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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