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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域保险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分析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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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摘要]中国区域保险发展中面临着双重不平衡,即区域间保险发展不平衡和区域内保险总供给与总需求不平衡。其中,区域内保险总供给与总需求不平衡,即区域间保险发展实践

[摘 要] 中国区域保险发展中面临着双重不平衡,即区域间保险发展不平衡和区域内保险总供给与总需求不平衡。其中,区域内保险总供给与总需求不平衡,即区域间保险发展实践的趋同性与各区域客观保险需求的差别性之间的矛盾是当前中国区域保险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矛盾的形成根源于中国保险市场的供给主导和政府供给主导的特殊性。因此,应从各区域差别性的客观保险需求出发,实施差异化区域保险发展战略,以促进区域保险的发展。
  [关键词] 区域保险;主要矛盾;差异化战略

  作为全国保险业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形式的中国区域”保险,近年来获得了长足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延缓了其发展速度,未来的发展也将面临着新的挑战,能否在众多的问题与挑战中抓住主要矛盾并加以解决成为未来区域保险能否健康、快速发展的关键。因此,对中国区域保险主要矛盾问题的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区域保险发展面临的双重不平衡分析

  现阶段,中国区域保险发展存在着双重不平衡,一是区域间保险发展不平衡,二是区域内保险总供给与总需求不平衡。

  (一)东、中、西部地区间保险发展不平衡

  从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保险业也获得了持续的快速增长。1980—2005年间,保费收入年平均增长约33.34%。然而,与中国保险业高速增长相伴而生的是区域间保险发展的极度不平衡,突出表现为东、中、西三大经济区域保险发展水平呈现明显的东高西低的梯度性差异。首先,东、中、西部区域保费收入空间比例失调。2005年,东、中、西部地区保费收入分别是3112.7亿元、1045.66亿元和768.7亿元,所占保险市场份额的比例分别是63.18%、21.22%和15.60%,其中,东部地区保费收入分别是中、西部地区保费收入的2.98倍和4.05倍。其次,东部地区保险密度远远高于中、西部地区。2005年,东、中、西部地区保险密度分别是622.4元、241.8元和 207.9元,东部地区分别比中、西部地区高出380.6元和414.5元。这说明,中、西部地区保险发展水平与东部地区存在巨大差距。

  (二)东、中、西部区域内保险总供给与总需求不平衡

  按照保险供求理论,保险需求决定保险供给,保险供给总是追随保险需求。从根本上说,保险需求是制约保险供给的最基本因素,任何保险供给都是适应保险需求而产生的,没有对保险的需求,就不会也没有必要产生保险供给。从保险供给主体的组织形式、类型结构、规模和数量,到保险产品种类结构与新产品创新、保险营销渠道及模式等都离不开保险需求的引导,保险需求是保险供给的前提、动力、依据和发展方向,保险供给总量、结构应与保险需求相适应。同样,区域保险需求决定区域保险供给,区域保险供给结构、总量等应与区域保险需求相适应。

  在中国,东、中、西部之间由于地理位置不同及所面临的风险、经济基础、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在区域间形成了有差别的客观保险需求,这是区域保险实践活动(即区域保险供给)的依据和方向。各区域应依据各自保险发展需求的客观实际,以区域保险消费者的需要为出发点,形成既具有保险结构差异又存在一定数量差距的、具有区域特色的保险实践发展模式。具体地说,各区域应依据其特定的保险需求种类、结构和数量,来决定区域保险供给主体的组织形式、数量和规模,决定保险产品的种类和结构以及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和手段;依据区域保险需求变化及时进行保险组织形式、保险技术、保险产品及营销模式的创新。

  但从中国区域保险发展实践来看,各区域保险发展实践具有趋同性。具体表现在:

  1。区域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无差异。从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看,东、中、西部地区均是以股份制形式为主,总体而言各区域保险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单一,三地区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及其结构模式无差异。从保险经营管理看,各区域保险经营主体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由总公司统一集中管理,主要险种及其费率由总公司统一制定,由区域保险经营主体采取大致相同的营销方式(即个人代理或兼业代理为主)在各地区推广,而自身没有什么决策权;保险资金由各总公司统一进行运用。由此决定了各地区在保险经营管理和销售模式上不可能有很大的差别。

  2.区域保险产品结构雷同。(1)从产、寿险业务结构看,2004年,东、中、西部地区产、寿险保费的比例分别为25.88%:74.12%、20.01%:79.99%和29.40%:70.6%,2005年,东、中、西部地区产、寿险保费的比例分别为25.21%:74. 79%、20.87%:79.13%和28.47%:71.53%,东、中、西部地区呈现出一种寿险业务比例过高的结构失衡状态。同时,东、中、西部地区产、寿险业务结构差异小,各地区没有呈现出应有的与本地区保险发达程度相适应的区域产、寿险业务结构特征,而是表现出了相当大的共性。(2)从保险产品结构看,在产险市场上,2004年,三地区机动车辆及保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3]刘京生.论区域经济与区域保险[J].保险研究,2002,(6).

  [4]朱俊生,王白宇,李 芸.我国保险业空间布局分析[J].保险研究,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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