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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发展我国保险投资业务的几个制约因素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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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险市场日益加剧的竞争态势,使得保险公司传统的依靠承保业务获取盈利的方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为了拓展生存空间,保险投资业务成为保险公司决定

保险市场日益加剧的竞争态势,使得保险公司传统的依靠承保业务获取盈利的方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为了拓展生存空间,保险投资业务成为保险公司决定生存与发展的核心业务之一。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保险投资业务是国外保险公司最主要的利润来源,可以说,没有保险投资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保险业。我国已经加入WTO,大力发展保险投资业务对于增强国内保险企业的竞争实力意义重大。然而,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我国的保险投资业务还无法获得快速、健康的长足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加以解决。
  一、保险监管方面的制约因素

  一般而言,保险监管水平高,则监管部门对保险投资业务的监管就会相对宽松,即对投资业务范围的限制会相对少一些,从而有利于保险投资业务的快速发展;相反,保险监管水平低,则出于防范保险经营风险的考虑,监管部门对保险投资业务的限制就会较多且严格,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无疑,后者就是我国目前保险投资业务监管的真实写照。长期以来,监管部门对保险投资业务的过多限制,已经成为我国保险投资业务蓬勃发展的严重桎梏。

  诚然,我们不可否认严格的保险监管对于防范保险经营风险有其积极意义的一面。不过很显然,我国的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投资业务的过多限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管水平的相对低下所造成的。目前,我国保险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机构不全、力量不足、人员素质不高等诸多问题,已经成为保险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国有保险公司的重大决策特别是投资决策在很大程度上仍然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主管部门的控制和影响,使得保险公司的投资主体地位很不独立也不明确。而投资地位与权责的不明晰,一来造成保险公司进行投资的积极性受挫,二来也使得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防范意识相对缺乏,造成保险投资收益与风险管理的人为弱化。因此,加快国有保险公司的商业化改革进程,早日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发展”的真正独立的法人投资主体,增强其用好管好保险资金的风险与责任意识,就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page]

  三、证券市场方面的制约因素

  在发达国家,证券市场是保险公司开展投资业务的最重要领域,相应地,发达国家的保险资金运用中证券投资占据着主要的比重。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与证券市场之间有一种相互促进的良性关系:证券市场为保险公司提供较高的投资收益,而保险公司的证券投资也有利于稳定证券市场。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来看,散户占据绝对多数,机构投资者数目较少,这就使得证券市场上的“投机”气氛浓厚。特别是一部分机构投资者利用资金优势肆意进行的恶意炒作行为大大加剧了证券市场的波动和投机性。由于监管能力有限,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虽经多年发展但仍不规范,反而是问题多多。而保险投资一般是在专业化操作下进行的长线投资,其对分散风险以及有效运用投资组合的强烈愿望必然要求有一个发达、成熟且规范的证券市场。因为成熟的证券市场其投机性和利率波动都比较小,可以为保险投资的理性决策和操作提供现实可能。并且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完善的交易机构以及灵活的交易机制还可以充分满足保险资金的流动性需求。不难看出,我国目前不规范的证券市场难以满足保险投资业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之间还无法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机制。所以今后一段时期,大力规范、整顿与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进而拓宽我国保险公司的投资领域,就成为推动我国保险投资业务发展以及稳定证券市场的重要工作。

  四、国家政策方面的制约因素

  长期以来,国内保险公司(即内资保险公司)与国外保险公司(即外资保险公司)在税收以及投资业务品种等方面的政策待遇明显不同。由于外资保险公司享有政策方面的“超国民待遇”,使得内资保险公司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境地,从而也制约了我国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

  首先,在税收政策上,外资保险公司享受着较多的税收优惠,可以获得更多的税后收益(包括投资收益)。即便是内资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相近,获得相同的税前利润,但是由于外资保险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其税后收益就要比内资保险公司高得多。这样,外资保险公司就会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再投资,进而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实现良性循环。但是对于内资保险公司来说,由于税收负担的相对沉重,税后收益相对较少,不仅无法放大保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以实现良性循环,还很有可能因为“高投资、低回报”(仅从税收角度来考虑)的投资业绩“怪圈”而影响其继续进行保险投资的积极性。由此可见,不公平的税收政策待遇,已经严重地束缚着内资保险公司大力开展投资业务的手脚。

  其次,在投资业务品种的政策规定方面,我国政府为外资保险公司提供了比内资保险公司更为宽松的投资条件。外资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业务方面也享有“超国民待遇”。与内资保险公司相比,外资保险公司可以进行境外外汇委托放款以及股权投资等业务,但这些“收益丰厚”的投资业务品种,对于内资保险公司来说只能是“望洋兴叹”。可见,在投资业务品种的政策方面,内资保险公司也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这也势必会影响我国保险投资业务的正常发展。

  在我国已经加入WTO的今天,对内、外资保险公司继续实行不同的政策待遇显然是不合适的。而如何通过大力发展保险投资业务来增强国内保险企业的竞争实力,已经成为迫切需要我们解决的重大课题。不过就目前而言,在税收以及业务品种等政策待遇方面应尽快实现内、外资保险企业的“国民待遇”,从而为国内的保险企业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外部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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