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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被盗追回 保险公司照赔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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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件详情]某先生于1998年10月21日购买了一辆夏利车,购车费6.8万元,附加费1.5万元。他为该车办理了全车盗抢保险,确认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按照该合同中有
[案件详情]

某先生于1998年10月21日购买了一辆夏利车,购车费6.8万元,附加费1.5万元。他为该车办理了全车盗抢保险,确认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按照该合同中有关盗窃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果机动车被盗,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予以全额赔偿。

1999年4月24日,该车被盗,某先生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了案。到了7月24日,汽车仍未找到。某先生持公安机关证明向保险公司的办事处索赔,保险公司的办事处称要向上级公司申报。

8月初,某先生被盗的汽车被公安机关查获,保险公司将车取回,但这时某先生不愿收回自己丢失的汽车,而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8万元的保险金及其利息。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既然被盗汽车已经被找回,因汽车被盗而引起的保险赔偿金的问题已不存在,因此某先生应领回自己的汽车,并承担保险公司为索赔该车所花费的开支。意见不和,双方便上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车辆被盗3个月后,保险公司应赔付保险金还是还车的案例。被盗车辆被追回,但如果被保险人看到车辆已不值被盗前的价格,一般愿意选择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另外,全车盗抢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保险人赔偿后,如果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也应是说,被保险人具备要车或者要保险金的优先选择权。因此,某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是合理的。

案例结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先生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理应遵守。本案中的失窃汽车虽为公安机关查获,但已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失窃三个月以上”的责任范围。故判决某先生的汽车归保险公司所有,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之内向焦先生赔偿保险金:8x(100%-20%)=6.4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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