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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考试课程介绍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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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课程介绍之保险公估人概述:保险公估人的概念在我国,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

课程介绍之保险公估人概述:保险公估人。
(三)按照保险公估人执业性质分类
保险公估人执业性质是由保险公估人执行保险公估业务时因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的性质而要求具备的技术素质决定的。根据保险公估人执业性质分类,保险公估人的种类包括“保险型”保险公估人、“技术型”保险公估人和“综合型”保险公估人。
1.“保险型”保险公估人。这类保险公估人侧重于解决保险方面的问题,技术性专业知识只是辅助手段,因而这类保险公估人更精通保险专业知识。英国的保险公估人大多属于此类。
2.“技术型”保险公估人。这类保险公估人侧重于解决机械、电子、物理、化学、生物、能源、地质、水文、建筑、法律、财会、经济、金融和商务等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对保险方面的知识则涉猎较少,掌握得不是很透彻。
3.“综合型”保险公估人。这类保险公估人不仅熟练掌握保险专业知识,而且熟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四)按照公估业务委托方分类
保险公估是保险中介产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其业务来源主要是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根据公估业务委托方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划分为只接受保险人委托的保险公估人、只接受被保险人委托的保险公估人和既接受保险人委托又接受被保险人委托的保险公估人三类。在日本和韩国,保险公估人一般只能受聘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公估工作,不可以为被保险人服务。在法国,则明文规定保险公估人不能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英国的损失鉴定人和美国的公共损失理算人只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损失查勘、理算;美国的独立损失理算人则只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德国和意大利,各类保险公估人都可以接受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提供公估服务,我国的保险公估人也属于这种类型。
(五)按照委托方与保险公估人的关系分类
根据委托方和保险公估人的关系,保险公估人的种类包括独立保险公估人和雇用保险公估人两类。[page]
1.独立保险公估人。这是指可以同时接受数家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的委托来处理理赔事务的保险公估人。
2.雇用保险公估人。这是指长期受雇于某一家保险公司,按照该保险公司委托或者指令处理理赔业务的保险公估人。这类保险公估人一般不能接受其他保险公司委托的业务。
课程介绍之:保险公估活动的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要求保险公估人员.在进行保险公估业务时,要独立思考、独立判断,不依赖于他人。独立性是保险公估人员取得工作成效必须具备的基本功。
独立性应当建立在深入调查、广泛收集资料的基础上。保险公估人员通常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对所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加工提炼、深入思考而去伪存真。
二、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要求保险公估人员在处理保险公估业务时,要秉持公正的立场,对委托人所委托的公估事项进行科学的调查、测定和分析,从而得出公正的结论。
三、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要求保险公估人员在进行保险公估业务时,必须坚持采用科学的技术手段进行深人细致的调查分析,不能凭借主观臆测妄自得出公估结论。科学性是与保险公估业务的特性密切相关的。
四、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要求保险公估人员在处理保险公估业务时,要全面地考虑与受托业务相关的一切问题,切勿有所遗漏。保险公估人员在处理受托业务时要将处理过程一一记录下来,以便考察是否将方方面面的问题都考虑到了。
五、合作性原则
合作性原则要求保险公估人员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时,要与其他关系方保持密切友好的合作关系,保险公估机构内部人员,也要保持融洽和谐的合作关系。良好的合作是保险公估业务取得圆满成功的必要前提,也是对保险公估人员素质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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