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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被保险人签字 死亡保险合同无效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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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98年9月5日,某人寿保险公司营销员李某到何女士家,动员何女士购买人寿保险。何女士听了李某的介绍后,替丈夫吴先生买下保险金额为80000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她和

  1998年9月5日,某人寿保险公司营销员李某到何女士家,动员何女士购买人寿保险。何女士听了李某的介绍后,替丈夫吴先生买下保险金额为80000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她和女儿吴某,并在投保单上代丈夫签了名。何女士投保当天即向营销员李某交了首期保险费,并在几天后拿到了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1998年10月7日晚上11时左右,吴先生在驾车回家途中突遇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事发后,何女士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给付死亡保险金80000元。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吴先生浑身酒气,于是要求检验。据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死者吴先生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2.9/100毫升血,认定为酒后驾车。于是保险公司以何女士的投保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并且吴先生酒后驾车属保险条款除外责任为由拒付。何女士就此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约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与何女士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知何女士代其丈夫签名,仍收取何女士的保险费,并且在出具保险单给何女士时,也没有要求提供吴先生同意的书面意见,是保险公司的过错,对何女士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于是判决保险公司退还何女士保险费,并赔偿何女士因保险合同无效而造成的保险金损失6400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之一,由于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合同自始无效;其次,一审判决中将保险金作为经济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何女士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本人是不可能领取到保险金的,而是由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来领取。考虑到这一情况,为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避免道德风险,我国《保险法》第56条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也就是说,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成年人,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也没有书面委托投保人代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只有投保人签字而没有被保险人签名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保险公司没有赔付保险金的义务。我国《保险法》又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为投保人,且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没有超过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限额,或者被保险人书面委托投保人代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该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负有赔付义务。当然,如果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告知投保人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才有效的,即使被保险人未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保险合同虽然无效,但保险公司仍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本案中,不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判决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是正确的。[page]

  启示

  当前各家人寿保险公司一般要求工作人员及其代理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签名,否则保险公司不予签发保险单。但是,一方面,保险代理人受利益驱动,另一方面,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签名问题认识不够,被保险人没有签名的现象仍大量存在。对此,笔者建议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代理人的教育,并制定严格的惩罚措施,同时,在保险业务单证的设计时,在“投保人重要事项告知书”上,将“被保险人必须本人签名”的内容置于显著位置,并要求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明确告知投保人,从而减少“被保险人未签名”保险单的数量,最大限度地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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