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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明确如实告知义务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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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今天(26日)上午发布,最高法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热点问题进行回应。

  最高法保险法司法解释(三)12月1日开始施行,着重解决《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在适用中存在的争议。随着人们对人身和健康的日益重视,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人身保险中,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XX分析,这部司法解释对于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对于保险业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刘XX说,针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司法解释起草中坚持注重防范道德风险、注重保护保险消费者、支持保险创新、厘清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等原则。内容也很丰富,司法解释明确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细化死亡险的相关规定;明确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明确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的条件;规范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规范医疗保险格式条款,维持对价平衡。还对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保险金给付、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推定、故意犯罪如何认定等问题作了规定。

  刘XX表示关于财产保险的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也在进行中。

  司法解释明确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需要大家加深印象。人身保险公司在承保特定险种时会安排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以更好地控制风险。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公司的安排进行体检后,投保人是否仍需要如实告知,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针对这个问题,《解释三》第5条明确,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要求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不能免除,鼓励最大诚信;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同意订立保险合同,构成弃权,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否则有违诚信。

  人身保险与生命、健康息息相关,为防止他人为谋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保险法》要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实践中有保险公司为拓展业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主动审查死亡险是不是经过被保险人同意,甚至明知道死亡险没有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依然承保,当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死亡了,却以保险合同未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拒赔。为了防范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也为解决保险公司这种不诚信的现象,《解释三》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或者是其他形式。同时,要求各级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主动审查相关情况,而不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另外,对于有投资功能的人身保险产品,如果要解除合同,就有保单现金价值归谁所有的问题,《解释三》规定,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但是在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亡或者疾病而丧失权利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来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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