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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同责理赔50% 缘何判决全额支付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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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评析:本案的关键在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只在保险车辆驾驶人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内承担责任,那么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能否要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本案的关键在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只在保险车辆驾驶人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内承担责任,那么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能否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对第三者造成的尚未赔偿的损失(全部或部分)先行全额赔付呢?

  对此问题,我国保险法并未直言表述。可以从以下几点分析:

  1、从保险立法目的分析。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要求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立法的目的,除防止自然灾害给受害人造成损失外,另一个方面在于防止第三者无力赔偿(第三者因素引发)时给受害人造成损失。

  2、从公平比例原则分析。保险金额(保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保费),与保险金额成一定比例关系,保费越高保额越高。在基本相同的保费、保额下,有的保险公司先行全额赔偿,有的则只理赔被保险方应承担责任部分,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存在利益失衡现象。应当承认,投保人投保的最大目的,就是在保险金额内最大程度地减小事故给自己或被保险人带来的经济损失,这也是保险利益之所在。

  3、从第三者责任险的通行商业做法分析。第三者责任险顾名思义,就是针对第三者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而设立的险种。如果保险公司只对被保险人应承担责任部分负理赔责任,而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就背离第三者责任险设立的初衷。事实上,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先行全额理赔是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通行做法,除非被保险人与第三者间已将纠纷处理完毕。

  4、从无效格式条款分析。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保险条款通常是一种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部分先行赔付,是通常情况下其应承担的责任,如果保险公司运用保险条款免除其应承担的这部分责任,又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投保者注意并作说明,该免责条款就应当认定无效。

  5、从现行保险法规定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的这款规定是根据商业惯例制定的,尽管没有明确规定保险人先行赔付义务,却规定了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而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是“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求偿的对象则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第三者”。因此,本款的潜台词是认可先行全额赔付规则的。[page]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保险公司对自身保费标准与同行相比作过降低调整,且对免除自身责任格式条款提请投保者注意并作过说明,才能认定免责条款成立。否则,先行全额赔付对保险公司而言应当是一种义务。从本案情况看,被告保险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免责条款的成立,因此法院判决其先行全额赔付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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