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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值保险中,保险价值确定标准应统一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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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2003年1月,田先生花7万元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二手车车。当天,田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但是,由于田先生并没有提供发票,保险公司认为应按照市场行情,计算

(案例)

2003年1月 ,田先生花7万元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二手车车。当天,田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但是,由于田先生并没有提供发票,保险公司认为应按照市场行情,计算该车应按照15万元保险之中,也构成双方各自附随义务 。

在投保的时候,田先生应该准确地告知该车辆的购入价格,以便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而保险公司应该向其说明保险价值的计算标准和方式,与保险金额的关系等,因为这些会客观影响到田先生未来的合同权利、义务。现在看来,双方并没有很好地遵行诚信的原则,做得不够谨慎、到位。因此不能按照某一方的意愿确定赔偿责任,应该实事求是地依法核赔。

我认为按照在投保的时计算保险价值的标准,计算出险时车辆的保险价值。例如,投保时是按照该车辆购置价格减去折旧确定保险价值约数,则现在也应用此种方法计算出险时候的保险价值,按照计算结果确定保险赔偿金,赔付给田先生。如此算来,也许会比田先生的实际购入价格高,保险公司就会吃亏。但是如果田先生对此并无明显过错,则只能如此。除非保险公司能够证明田先生存心欺诈,而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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