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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失效的情况有几种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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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保险业的迅勐发展,保险人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保险条款越来越复杂,多数投保人对所签保险合同中涉及自身利益的关键内容不能够准确理解。那么人身保险合同失效的情况有几种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通常来说,保险是人类面对危险而设计的一种分散风险的制度,那么人身保险合同失效的情况有几种呢?找法网小编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一、人身保险合同失效的情况有几种

  根据我国保险法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形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身保险合同失效的情况有几种

  二、无效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

  因保险合同的无效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集体、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的这些规定,保险合同的无效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1、保险合同无效的,如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保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当事人因为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如果投保人已经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已经给付保险金,应当以民法的不当得利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均负返还的责任。但这只是一般原则,如果当事人有过错,还要负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3、由于保险合同属于特种之债,其无效的情形也甚为复杂。因此,如果保险法或保险合同对其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其规定办理。如保险人没有过错而可以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保险人可以对他方请求偿还费用,其已收取的保险费无需返还。反之,如投保人没有过错,保险人不得对该投保人请求保险费及偿还费而可以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其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应予以返还。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人身保险合同失效的情况有几种的相关内容。除上述几种情况外,保险实务中还有许多因违约而引起的合同无效,如缺少交纳保险费条款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等。人身保险合同如属无效,当事人之间并不发生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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