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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是怎样的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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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般来说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就保险合同变更问题进行协商的,变更后的保险单上应当著有批注、批单等类型的标识。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是怎样的等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是怎样的

  《保险法》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是怎样的

  二、保险合同变更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效力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非保险人,通常又称为保险合同转让,或保单转让。

  保单转让后的合同效力

  保单转让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有两种情况,视合同而定。

  (1) 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否则失效;

  (2) 若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和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须经保险人同意。如寿险,运输保险。保单一经转让,保险人与原投保人的关系,即灭失,新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关系随即建立。

  (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的约定事项。

  变更的内容

  (1) 被保险人地址;

  (2) 标的数量;

  (3) 标的品种、价值、存放地点;

  (4) 保险期限、金额;

  (5) 保险责任范围;

  (6) 运输合同中的航程、航行期。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程序

  (1)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

  (2)保险人进行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

  (3)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

  (三)保险合同效力变更

  (1)保险合同无效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2)保险合同解除

  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3)保险合同复效

  保险合同复效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责任。例:如寿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费,由此中止的合同可以复效。

  复效的法律后果: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终止

  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三、保险合同的变更方法

  寿险产品的服务一般都会延续很长的时间,少则几年多至十几年、几十年。在这么长的时间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经济状况、家庭情况等极有可能发生变化。当出现这些情况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与保险公司协商,对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如投保人、受益人、通讯地址、收费方式、缴费方式、职业和工种变更、年龄、性别更正、利差领取方式、保额增减、保单复效、补发保单和保单迁移等多个项目的变更,以及生存、满期给付,利差返还、撤单和退保的相关处理等。这些都属于保险公司的“保全业务”范围。适当了解其中的规定和相关手续,可以更好地保全我们的保单利益。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一般来说保险合同变更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的话,那么保险合同变更是有效的。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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