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提单欺诈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9-02-01 08: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报关商检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报关商检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富,经理。被告:新加坡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TITANSHIPPINGPTELTD)。被告:新加坡达斌(私人)有限公司[TATPIN(PTE)LTD]。原

  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富,经理。

  被告:新加坡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TITAN SHIPPING PTE LTD)。

  被告:新加坡达斌(私人)有限公司[TAT PIN (PTE)LTD]。

  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以下简称木材公司)因与被告新加坡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坦公司)、被告新加坡达斌(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斌公司)发生海上货物运输提单欺诈损害赔偿纠纷,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木材公司诉称:1988年7月20日,原告在海南省海口市与被告达斌公司签订了订购9000立方米马来西亚坤甸木材的购货合同。签约后,原告依约向中国银行海口分行申请开具了以达斌公司为受益人、编号为43OH88573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货款总金额1831500美元。但泰坦公司、达斌公司合谋伪造海运单证,企图欺诈货款,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购货合同和该信用证项下的海运单证无效,并撤销该信用证;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163467.68元。

  被告泰坦公司和达斌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后,均未提出答辩。

  原告起诉时申请广州海事法院冻结中国银行海口分行1988年9月2日开具的以达斌公司为受益人的430H88573号信用证。该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予以准许。

  广州海事法院受理

报关商检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690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报关商检律师团,我在报关商检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