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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查获案值逾千万元走私奢侈品案

2014-04-22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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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近日批准逮捕一起利用水客带货实施的走私奢侈品案。据初步统计,此案查获的走私奢侈品案值超过1200万元,是重庆历年来查获的最大宗走私奢侈品案。经查,201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唐某...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近日批准逮捕一起利用“水客”带货实施的走私奢侈品案。据初步统计,此案查获的走私奢侈品案值超过1200万元,是重庆历年来查获的最大宗走私奢侈品案。

  经查,201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唐某等人多次前往香港,购买大量高档皮具、服装后,通过“水货公司”,利用“水客”采取人海战术,从各大口岸将货物化整为零渗透入境,再通过快递将走私货物寄至重庆销售。有关部门在搜查唐某店铺时,现场查获涉嫌走私入境的PRADA、GUCCI、ARMANI、BURRBER-RY、BALLY等高档品牌的包、鞋、钱夹、皮带、服装等各类物品共计338件,仅现场查获的货物价值就达100余万元。为牟暴利铤而走险

  2009年,犯罪嫌疑人唐某等人共同出资在重庆成立了一家商贸行,销售进口商品。商贸行成立之初,主要在北京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购入高档服装、皮带等商品在重庆销售,所进货物均是北京公司从境外合法进口。经营一年多后,几个合伙人感觉国内商贸公司所供商品货品不全、数量不够,转售的利润也较低,于是就萌生了卖“水货”的想法。为此,唐某等人专门去香港进行了实地考察。

  唐某交代:“香港某些专卖店主动向我们推荐‘水客’带货的走私方式,由他们通知揽货团伙收货,再安排‘水客’将货物以个人携带的方式分散闯关入境,后再交回揽货团伙。”

  进货初期,唐某等人每次均亲自赴港下单。随着双方信任逐渐加深,到后期,唐某等人将自己的储蓄卡留存在香港专卖店,只需在网上与专卖店联系即可完成订货。

  自从唐某等人的商贸行从香港直接进货销售后,逐渐减少了从北京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进货的数量,直至最后与北京某公司停止合作。

  当唐某等人售货所在的商场要求他们提供报关单证明商品是否为报关进口的正品时,唐某等人就以报关手续正在办理为由搪塞。

  唐某总安慰自己:既然“水客”能顺利带货入境,应该就是安全的。其实,她心里也明白所售商品没有交税,来源不合法。为此她反复告诫店铺的收货人员,当被问到货物报关单时就说“不知道”或者少说话。同时,唐某等人还让手下用原来的北京商贸公司的报关单冒充购买走私货物的报关单。 “水客”带货涉嫌走私

  所谓“水客”,是指受走私团伙雇用,以赚取“带工费”为目的,频繁往来于粤港、粤澳之间,通过旅检等渠道,把涉税货物或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化整为零,携带、运输进出境的人员。“水客”走私物品主要为体积小、价值大、科技含量高或品牌价值大、市场紧俏的应税商品,如手机等高科技电子产品、名牌穿戴用品、营养保健品等。

  我国海关法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督。而在实践中,很难认定是不是“自用”,这让“水客”很容易钻法律空子,也给海关打击“水客”带来难度。

  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邓光荣表示,“水客”带货入境属于通过隐匿、伪装、假报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督、检查,非法盗运、偷带受国家管制或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和海关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违反了我国海关法律法规,属于走私行为。内地商家为谋取更高利润,未按海关法律法规对入境货物进行正常申报,利用“水客”带货入境,逃避缴纳进口关税和海关代征税,也属于国家打击的走私行为。如果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会将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同时提醒,“水客”走私入境的物品质量得不到保证,特别是从非法渠道购买到的伪劣产品,根本无法得到任何的售后服务,将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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