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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计收费标准

2019-01-29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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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计收费依据现行检验检疫机构执行的收费依据是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于2003年12月31日下发,并于2004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计收费依据

  现行检验检疫机构执行的收费依据是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于2003年12月31日下发,并于2004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

  (二)主要收费标准(该处摘录了部分主要标准,具体以《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为准)

  品质检验费:货值的1.5‰;

  动植物检疫费:货值的1.2‰;

  进口食品卫生检验费:货值的1.2‰(小批量食品4‰);

  出口食品卫生检验费:货值的1.2‰;

  卫生检疫不收费;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费按上述各项分别计算,累计收费。累计不足60元,按60元计收;

  数量鉴定费:1.5元/百件,以每100件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100件按100件计,不足20元按20元计收;

  包装使用鉴定费:1.5元/百件,以每100件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100件按100件计,不足15元按15元计收;

  辅垫材料检疫费:30元/批;

  木质包装检疫费:1元/只次,不足20元按20元计。

  (三)减免费相关政策(具体以国家质检总局文件为准):

  1、 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以及免验农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执行时间至2009年12月31日)

  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第61、62章全部编码的纺织品,出口检验检疫收费降低30%。(执行时间至2009年12月31日)

  3、 对2009年新增纳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免收检验检疫费。(执行时间至2009年12月31日)

  4、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成本费在原基础上降低50%。(执行时间:长期)

  5、 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商品检验费费率由货值的1.5‰降为1.2‰。(执行时间: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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