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安监人教字[200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简称安全资格)的行政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法制秘字[2004]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煤矿山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安全资格行政许可工作。
第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人的安全资格许可工作;组织审查认定并公布考试报名点;组织协调相关考试工作;指导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安全资格,应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五条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人员的安全资格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安全资格的申请和审查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安全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任或已任非煤矿山单位或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已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安全资格,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申请表。
(二)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成绩单。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本人2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提交材料基本要求:
(一)所有文字材料的打印件、复印件均需使用A4纸。
(二)申请表需加盖单位印章。
第八条 为方便申请人申请安全资格,申请人可在考试报名时,将申请材料(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1寸和2寸的彩色照片各1张)提交考试报名点,委托考试报名点集中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进行申请。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受理人员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人条件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原因。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
第十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审查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许可行政审批表》,提出审查意见,做出安全资格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对取得安全资格许可的申请人,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于10个工作日内统一制发安全资格证书。申请人可到考试报名点领取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领取安全资格证书时应当场核对证书内容,发现证书内容有误,应在取得证书后10日内将需要变更的内容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书面更正说明并将证书退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经审查后,做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或职务发生变动,需要变更安全资格证书的,应自工作单位或职务变更后3个月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申请变更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本人2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三)安全资格证书原件。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变更,否则不予变更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安全资格证书损坏或丢失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申请补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补办申请表。
(二)本人2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三)安全资格证书原件(丢失的除外)。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办,否则不予补办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已经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就职数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人员,其取得的安全资格证书可以同时适用。
第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外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时有效。
第十七条 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申请人应重新报名参加考试,申请安全资格复审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申请表。[page]
(二)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成绩单。
(三)安全资格证书。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安全资格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取得安全资格许可的申请人重新制发安全资格证书。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安全资格许可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应当加强对申请人安全资格许可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建立相关考试系统和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公布安全资格许可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煤矿山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有关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资格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安全资格,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资格许可,并不得从事相关岗位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许可证书的,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资格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安全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资格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安全生产监察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材料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第二十五条 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许可程序(暂行)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北京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审批类)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2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拟担任或已担任非煤矿山单位和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已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
2、《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三)申请方式: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人自行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交申请材料。
2、在考试报名时,可将有关申请材料交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委托的考试报名点,委托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交申请材料。(考试报名点名单可在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或首都安全生产信息网网站上查询)。
(四)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申请表》(表一),电子版格式可在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或首都安全生产信息网网站下载。
2、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成绩单。
3、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2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提交材料基本要求:
1、所有文字材料的打印件、复印件均需使用A4纸。
2、申请表需加盖单位印章。
(五)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本岗位负责人: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文件、资料,应当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人条件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原因。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管理办法》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page]
受理人员对已受理的许可申请,应填写《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许可行政审批表》(以下简称《行政审批表》),连同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四)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五)受理地点:朝阳区惠新东街1号北京市工伤及职业危害预防中心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请人的条件符合受理条件的要求,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依据:《管理办法》。
(三)审查岗位: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主管处室负责人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填写《行政审批表》,连同申请材料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做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填写《行政审批表》,将材料连同书面理由转入告知程序。
(五)审查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一)审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二)本岗位负责人: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分管副局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查标准对审查人员的意见进行审定。
(四)结论:
同意审查人意见的,填写《行政审批表》予以许可,转入告知程序。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将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行政审批表》中,转入告知程序。
(五)审定时限:5个工作日
五、告知
(一)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制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完整、准确,材料归档符合有关要求。
(二)本岗位责任人: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证件及材料归档工作。
1、对审定通过准予安全资格许可的,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安全资格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2、对审定不通过的,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四)时限:10个工作日
六、安全资格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及相关事项说明
(一)变更: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单位或职务发生变动,需变更安全资格证书的,应自职务变更后3个月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申请变更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表二)。
2、本人2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3、安全资格证书原件。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变更,不予变更的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补办:安全资格证书损坏或丢失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申请补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补办申请表(表三)。
2、本人2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3、安全资格证书原件(丢失的除外)。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办,否则不予补办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复审: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申请人应在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重新报名参加考试,申请安全资格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申请表(表一)。
2、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成绩单。
3、安全资格证书。
(四)变更、补办和复审程序,按照《管理办法》和本程序中的有关受理、审查、审定和告知规定办理。
(五)符合申请条件的外国人,其考试工作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直接组织实施(报名地点设在北京市工伤及职业危害预防中心);资格许可工作按照《管理办法》和本程序中的有关受理、审查、审定和告知规定办理。
七、监督检查举报
(一)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
北京市工伤及职业危害预防中心 64937660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83970866
(二)举报监督电话:65023616,65023618(传真)
(三)公告查询网址:www.bjsafety.gov.cn
www.bjsafety.org.cn
表一:
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申请表
所在单位(公章):
┏━━━━┯━━━┯━━┯━━┯━━━━┯━━━━━━┯━━━━━━┓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 │ ┃
┠────┼───┴──┴──┼────┼──────┤ 照片 ┃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 ┃
┠────┼───┬──┬──┴──┬─┴─┬────┼──────┨
┃学 历│ │职务│ │ 职称 │ │ ┃
┠────┼───┴──┴─────┴───┼────┼──────┨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
┠────┴──┬─────────────┼────┼──────┨
┃隶属区县或企业│ │单位类型│ ┃
┃集团、总公司 │ │ │ ┃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
┃报考类别│ │考 点│ ┃
┠────┴────────────────┼────┴──────┨
┃是否委托 (考试报名点)转委托北京市 │是口 否 口 ┃
┃工伤及职业危害预防中心集中办理资格申请 │ ┃
┠──────────┬──────────┴───────────┨
┃ 申 请 类 别│初次申请 口 延续申请 口 ┃[page]
┗━━━━━━━━━━┷━━━━━━━━━━━━━━━━━━━━━━┛
填表说明:
一、隶属区县(企业集团、总公司):无主管单位填写所在区县名称
二、报考类别选择以下代码:
WS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 WS2、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WJ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WJ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WC1、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 WC2、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KS1、非煤矿山单位(地上)主要负责人 KS2、非煤矿山单位(地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KX1、非煤矿山单位(地下)主要负责人 KX2、非煤矿山单位(地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KQ1、矿泉水、地热、地勘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KQ2、矿泉水、地热、地勘等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YS1、烟花爆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 YS2、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YJ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YJ2、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YC1、烟花爆竹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 YC2、烟花爆竹储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表二:
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
┃ 证书编号 │ │ 考核日期 │ ┃
┠──────┼────────┼────────┼────────┨
┃ 姓 名 │ │ 身份证号 │ ┃
┠──────┼────────┼────────┼────────┨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
┠──────┴────────┴────────┴────────┨
┃ 变更内容 ┃
┠──────┬────────┬─────────────────┨
┃ 字段名 │ 原内容 │ 变更后内容 ┃
┠──────┼────────┼─────────────────┨
┃工作单位 │ │ ┃
┠──────┼────────┼─────────────────┨
┃ 职 务 │ │ ┃
┠──────┼────────┼─────────────────┨
┃ 职 称 │ │ ┃
┠──────┼────────┴─────────────────┨
┃变更原因(必 │ ┃
┃填) │ ┃
┠──────┼────┬───────┬─────────────┨
┃申请人本人签│ │现任职单位意见│ ┃
┃字 │ │ │ ┃
┃ │ │ │ ┃
┃ │ │ │经办人 : ┃
┃ │ │ │ ┃
┃ │ │ │(公章) 年 月 日 ┃
┠──────┼────┴───────┴─────────────┨
┃ 市安全生 │ ┃
┃ 产监督局 │ ┃
┃ 意 见 │ ┃
┃ │ ┃
┃ │ 经办人 : ┃
┃ │ (公章) 年 月 日 ┃
┗━━━━━━┷━━━━━━━━━━━━━━━━━━━━━━━━━━┛
表三:
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补办申请表
┏━━━━━┯━━━━━━━━━━┯━━━━┯━━━━┯━━━━━━┓
┃ 姓 名 │ │性 别│ │ ┃
┠─────┼──────────┼────┼────┤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照片 ┃
┠─────┼──────────┴────┴────┤ ┃
┃通讯地址 │ │ ┃
┠─────┼────────────────────┴──────┨
┃工作单位 │ ┃
┠─────┼───────────────┬────┬──────┨
┃申请安全资│ │证书编号│ ┃
┃格时间 │ │ │ ┃
┠─────┼───────────────┴────┴──────┨
┃ 补办原因 │ ┃
┃ (必填) │ ┃
┠─────┼──────────┬────┬───────────┨
┃申请人本人│ │现任职单│ ┃
┃签字 │ │ 位意见│ ┃
┃ │ │ │ ┃
┃ │ │ │经办人 : ┃[page]
┃ │ │ │(公章) 年 月 日 ┃
┠─────┼──────────┴────┴───────────┨
┃ 市安全生 │ ┃
┃ 产监督局 │ ┃
┃ 意 见 │ ┃
┃ │ 经办人 : ┃
┃ │ (公章) 年 月 日 ┃
┗━━━━━┷━━━━━━━━━━━━━━━━━━━━━━━━━━━┛
2005年2月23日
关联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6775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安全生产法律师团,我在安全生产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