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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设“平安淄博”的意见

2019-01-14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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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淄政发[2004]1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切实加强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4]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加快建设“平安淄博”进程,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抓好安全生产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管理职能,也是衡量各级政府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初步建立起了安监体系,加强了基层和基础工作(以下简称“双基”),安全生产形势趋于好转。但我市属重化工工业城市,各类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研究制定强有力措施,积极做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2、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双基”建设为总抓手,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以加强中小企业监管为重点,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建设“平安淄博”,早日实现全市“两提前、一率先”的奋斗目标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3、奋斗目标。从2004年起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要比上年下降4%,力争下降6%。到2007年,全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运行质量有较大的提高,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到2010年,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更加适应,法规体系更加完善,行政执法更加规范,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等主要考核指标低于全省或者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二、强化源头管理,严格市场准入
  4、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等行业是重特大事故易发、事故多发领域,也是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领域。这些行业新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设立的企业必须在2004年年底前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审查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坚持“谁审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对没有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依法暂扣直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5、提高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加强产业政策引导,积极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落后工艺、技术及装备,提高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今后,一般不再审批矿山企业。确需审批的,新建煤矿设计能力必须达到年产30万吨以上,新建露天采石场年开采量必须达到5000立方米以上。现有年产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和年开采量5000立方米以下的露天采石场,要有计划的进行关闭,到期不再办理延续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周边直观可视范围内和铁路沿线及省道、国道、高速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石场,要在2004年6月底前关闭。新设立和改建、扩建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及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和道路客运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已设立的上述企业必须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对存在事故隐患、无力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条件的要依法收回证照,限期关闭。

  6、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各尽其责,认真把好建设项目审批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对于安全风险较大的矿山和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等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安全生产论证和评价。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凡生产性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专篇。

  7、贯彻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冶炼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相应的、规范的安全生产资格培训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培训工作由获得国家或省安监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企业新入厂人员、离岗1年以上人员、转岗人员和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三级教育”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8、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门机构,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不论大小都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加强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高危行业企业应当依法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要重视、尊重和保障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page]

  9、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应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1.5%,矿山企业提取标准应为维简费的30%,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应不少于年销售收入的1%。建筑行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必须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各单位要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入成本费用。对各单位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10、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加大事故经济赔偿。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民爆物品、建筑施工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实行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一旦发生事故即可转作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要进一步提高事故单位对受事故伤害员工或家属的赔偿标准,尤其是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必须确保事故赔偿金的支付,以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投资人依法经营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自觉性。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安监局商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11、建立发生伤亡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述职制度和学习培训制度。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均应在事故发生后3日内带本人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到有管辖权的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述职,并由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证书管理规定记录其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和受到的处分,并安排其参加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具体办法由市安监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

  12、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的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生产“双基”建设,是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各部门、各车间、各班组、各岗位安全管理的标准,并针对标准实施的程度进行考核、奖惩兑现。必须建立起规范、完整、详细、真实的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如实反应安全管理活动,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双基”建设工作的开展,加速我市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进程,增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强化监管,依法行政
  13、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构建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加快《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调研,争取早日颁布实施。研究制定《淄博市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规定》和《淄博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等规章和制度,加快我市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大力推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格局;进一步充实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力量,尽快把各级安监机构纳入政府序列,增强监管工作的权威性,要建立市、区(县)两级危险化学品监管机构,年内,市、区(县)两级要按原安监机构编制1:1的比例,建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要下大力抓好各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



  14、加快我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省政府的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各自实际出发,针对各自行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以及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情况,编制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建具有相应技术专长、反应敏捷、装备精良的应急救援队伍,增强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应急救援预案应逐级备案。



  15、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安全监管。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各级政府和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增强执法意识,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执法与服务有机的结合起来,把服务寓于执法之中。通过执法,树立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帮助生产经营单位消除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类问题,打击和惩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更好的规范和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秩序。



  16、突出重点,坚持不懈地抓好专项整治。要继续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或行业的专项整治,及时发现和治理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对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17、严格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如实及时上报。对瞒报、迟报等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认真搞好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查处的“四不放过”原则。从2004年起对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和事故查处情况通过公告、简报等形式,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以接受社会监督,更好的发挥事故处理的警示作用。

  18、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事项,未经安全生产审查许可,任何部门、单位不准擅自审批许可;不准为其生产经营提供场所、物资和能源。要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一年内,凡发现1个区县存在2处、1个乡镇存在1处非法地下开采的矿山,1个区县存在3处、1个乡镇存在2处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以及区县、乡镇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2次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区县、乡镇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区县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检查。




五、加强领导,齐抓共管
  19、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要列为各级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要编制安全专项费用计划,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不断充实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和执法队伍;各级领导要按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例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带队和组织安全生产检查。通常情况下,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主持安全生产专题例会应不少于4次,带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应不少于4次。[page]

  20、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级政府和赋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淄博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淄政发(2001)186号),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依法承担行政监管责任。依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认真组织好安全生产宣教活动。

  21、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把安全生产纳入科技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年度发展计划,加快我市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充分利用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等科技资源,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理论研究,并及时将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的科技含量和质量。加快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平台建设,尽快实现省、市、区县和大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联网,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

  22、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重视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加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004年,市政府将启动“安全进家庭”工程,组织力量编印《淄博市民安全手册》发到每家每户,普及安全生产、生活常识。各类院校,尤其是中小学要开设安全知识课程,经常组织学生学习安全常识,提高其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防灾能力。各新闻单位要把宣传安全生产列入日常工作计划,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安全生产、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典型案例给予揭露和曝光,要利用一定的版面和形式,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公益广告。认真组织好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努力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强大舆论氛围。
  从2004年起,市政府将根据省下达的控制指标按月公布各区县、各部门、各有关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认真研究落实措施,并分解下达到基层单位和每个月份,确保我市年度目标的完成,为实现建设“平安淄博”和“两提前、一率先”的奋斗目标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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