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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要求

2017-10-19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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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安全事故可大可小,大可危机生命,安全生产法对每个人,每个企业所应尽的义务,拥有的权利都有所规定。

   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要求

  (一)建立制度

  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二)投入资金

  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开展安全生产培训。

  (三)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1.五大高危行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其他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其他单位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管理人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并不得因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三大高危行业(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四)对人的管理

  1.五大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三大高危行业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2.对从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生进行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3.特种作业人员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4.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督促从业人员按章作业。

  5.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佩戴使用。

  6.订立劳动合同载明有关保障劳动安全的事项。

  7.缴纳工伤保险。

  (五)对物的管理

  1.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三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设计报审查;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3.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设置明细的安全警告标志;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并做好记录、符合标准。

  4.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5.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6.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7.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8.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六)对场所的管理

  1.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3.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4.爆破、吊装作业专人现场管理。

  5.交叉作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协调。

  6.不得将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违法发包。

  7.对发包的生产经营场所同一管理。

  (七)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1.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2.新五大(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其中,规模小的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3.按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和抢险。

  (八)配合检查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排除免责: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知情权: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3.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获得赔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受教育权。

  (二)义务

  1.按章作业、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培训教育,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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