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5月21日,平顶山煤矿集团有限公司十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4人死亡,6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84万余元,经煤炭部党组研究决定对18名有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平顶山煤矿集团有限公司十矿矿长兼党委书记张某,“是该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在通风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冒险组织生产,是十矿违章下调瓦斯监测探头数值,隐瞒瓦斯实际情况,在瓦斯长期超限情况下作业的主要责任人,对这次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给予撤销矿长、矿党委书记职务处分,并建议司法机关立案审查。”
该矿“安全副总工程师,在瓦斯长期超限情况下作业,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销毁瓦斯记录,阻碍对事故的调查。给予撤销矿副总工程师职务处分,并建议司法机关立案审查。”
煤矿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梁某,“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职务。”
煤矿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赵某,“对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煤矿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聂某,“负责公司的‘一能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对事故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职务。”
其余有关责任者13人,分别给予不同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