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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2019-01-23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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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生产过程中的劳动防护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安全生产人、机、环境系统内,劳动防护是阻隔人体伤害事故的重要防线。对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

  导读:生产过程中的劳动防护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安全生产“人、机、环境”系统内,劳动防护是阻隔人体伤害事故的重要防线。对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也是国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反映出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本质特征。

  我国法律对劳动防护用品监查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如下: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不按有关规定配发合格劳动防护用品或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3、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依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鼓励从业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违法行为为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

  5、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6、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总结: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和技术,与先进工业化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随着《安全生产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要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推动劳动者自身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培育和发展劳动防护意识不断增强,培育和发展劳动防护的科学技术进步,向劳动者提供更多更好的劳动防护用品,进一步提高我国劳动防护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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