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适航、适拖的拖轮法。商
《海商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妥善配备船员,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该航次必备的其他装置、设备法。商承拖方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既是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法。商
拖轮的适航、适拖具体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i)拖轮本身必须处于适航状态,包括对船体结构强度和船舶附属设备两方面的要求法。商此外,若合同中未就替代拖轮作出约定,则承拖方只能向被拖方提供合同中所约定的拖轮,未经被拖方同意 ,不得以其他拖轮替代法。商
ii)拖轮船员的配备必须足额且持有与其任职相符的有效的资格证书法。商
iii)拖轮的拖曳设备必须适航法。商拖轮必须根据被拖物的特征和作业要求,装备能安全拖带被拖物的拖曳设备法。商
2、负责指挥拖航作业法。商
在海上拖航作业中,通常由承拖方进行指挥法。商承拖方负责拖轮与被拖物之间的接拖与解拖,以及拖带航行的安全法。商在拖航过程中,如果被拖物和拖船松脱,拖船对被拖物应负守护和救助之责,并且不得请求救助报酬,但该守护和救助超出了合同规定范围的除外法。商
3、尽速遣拖
承拖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航线或习惯上的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被拖物尽快地、安全地从起拖地拖至目的地,在此期间,不应产生不合理的延误或不合理绕航法。商
4、交付被拖物法。商
承拖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港口将被拖物交付被拖方法。商承拖方或拖轮船长或承拖方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应将被拖物预计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提前通知被拖方或其目的港的代理人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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