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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须知!

2016-05-17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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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海事诉讼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呢?除了明确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之外,还应注意诉讼材料文字的要求,对于委托代理人的要求等等。具体还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诉讼材料文字要求

  (一)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申请书等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和家庭住址或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姓名、职务、单位电话、传真号码、住所地及邮政编码,同时应写明(法定、指定)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年龄、单位(律师事务所)、职务、通讯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等基本事项。

  (二)须用正规的A4开用纸,不得使用传真用纸。

  (三)文件材料禁止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和红色墨水、复写纸书写。

  (四)书写或复制文件应在材料左侧留边2厘米左右,作为装订线。

  (五)提交法院的上述材料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及我院《关于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二)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三)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船舶碰撞案件在完成举证后,方可查阅),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依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四)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五)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六)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应依照收费规定补交案件受理费;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并应在递交反诉状后七日内依照收费规定预交反诉受理费。

  三、对于委托代理人的要求

  (一)一方确定诉讼代理人后,应立即填写授权委托书、签名或者盖章后提交我院,诉讼代理人为律师的应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应明确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具体授权范围)。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本院。

  (三)诉讼代理人应切实履行以下基本代理职责:

  1、严格遵守法院通知的时间,按时来院履行诉讼代理职责;

  2、自觉维护诉讼秩序,服从审判人员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对本案事实有较完整的了解,并能如实阐述和提供相关证据;

  4、对本案事实及诉讼请求能充分阐述委托人的观点。

  诉讼代理人如不能完全履行上述职责,有可能延误本案审理进程的,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将对其予以警告,其仍未改正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委托人负责。

  四、出庭要求

  当事人应按法院传票确定的时间准时到庭参加庭审或接受询问。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庭,应最迟在开庭前三日向法庭说明情况。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庭将依法按撤诉处理或进行缺席审理。

  五、涉外案件的特别诉讼要求

  (一)当事人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反诉状、答辩状及申请书,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需向外国当事人送达的,应提供英文译本或被送达人本国语言文本。

  (二)诉讼材料中所列外国当事人,应用中文写明其国籍和外国人名、企业名称、船名、地名、国名等,同时,除国籍外均应括注外文。

  (三)向本院提供的外文书证或说明资料,应附中文译本。证据材料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还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按我国与所在国订立的司法条约规定办理。

  (四)外国当事人在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海事强制令,应当提供充分、可靠、可在我国国内执行的担保。

  (五)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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