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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适用新民诉法裁定审结船舶抵押权案件

2014-07-28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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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厦门海事法院对一起申请实现船舶抵押权案件作出终审裁定。据悉,这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审结的全国首例申请实现船舶抵押权案件。新民诉法在海商法领域的适用,使当事人实现担保物权...

  日前,厦门海事法院对一起申请实现船舶抵押权案件作出终审裁定。据悉,这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审结的全国首例申请实现船舶抵押权案件。

  “新民诉法在海商法领域的适用,使当事人实现担保物权的诉求只须法院依申请作出裁定即能达成,改变了以往此类案件需要经历漫长的调解、二审终审等庭审程序,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提高了法院的诉讼效率。”厦门海事法院研究室主任许XX告诉记者。

  经审理查明,厦门某银行为厦门市X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厦门X公司)承兑金额共计19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因厦门X公司在汇票到期后未缴存票款,该银行为其垫付了930多万元,并产生320多万元逾期利息。

  为此,广东博罗县X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博罗X公司)以“X06”轮作抵押,为厦门X公司提供最高额950万元的担保,厦门某银行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裁定拍卖、变卖“X06”轮,所得价款以95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X06”轮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根据该轮抵押权登记情况,厦门某银行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审理过程中,作为被申请人的博罗X公司提出异议称,本案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错误,应依法裁定驳回申请或将案件移送。此外,“X06”轮上还存在船员工资报酬等船舶优先权,若将“X06”轮拍卖并优先偿还申请人债权,将严重侵害优先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被申请人的异议,厦门海事法院认为,修订后的《民诉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196条、第197条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此外,海事法院作为专门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审理涉及海事海商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案件,新民诉法并没有排除海事法院的专门管辖,且“X06”轮现停泊于厦门,因此,本院厦门海事法院对该案的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该院认为,在对实现船舶抵押权裁定的执行中,拍卖船舶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船舶拍卖、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可以保证船舶优先权的实现。因此,虽然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但申请人实现船舶抵押权并不妨碍“X06”轮上可能存在的船舶优先权的实现。

  据此,厦门海事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拍卖、变卖“X06”轮,申请人对所得价款在95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许XX介绍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创设了公益诉讼、小额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及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四个新制度,这些新规定均适用于海事诉讼。因此,必须衔接好海事诉讼与新民诉法之间的关系,使海事诉讼能准确适用新民诉法。

  在海商法领域,担保物权具体包括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货物留置权、提单质权。新民诉法出台前,<物权法>等实体法对担保物权的实现虽有规定,但并未明确担保物权的行使是适用诉讼程序还是适用非讼程序,造成实体法的规定没有相应的程序法作为支撑。

  “新民诉法在特别程序中对担保物权程序的确立,实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实现适用裁定等非讼程序,而不是审判实践中一直采用的传统民事诉讼方式”,许XX表示。

  依据新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在受理实现海商事担保物权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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