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依法以船舶所有人或货主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的权限。船舶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船舶所有人或货主无法直接对于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实行管理,所以为了保证船舶和货物安全,保障船舶所有人和货主利益,各国法律均特别赋予船长相当的代理权限。
船长可以作为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处理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有关事宜。如收受货物、签发提单、为船舶所必需的修理、引水、拖带、救助等订立合同,还可为继续航行的需要,以船舶所有人的名义向他人借款或变卖船上财产和货物,必要时,可对货物行使留置权。
一般来讲,只要船舶所有人未作出相反的表示,船长的代理权是相当广泛的。在特殊情况下,船长为了货主的利益,还可作为货主的代理人,处理有关货物事宜。
如在遭遇海难时,船长为避免共同危险,有权处分货物。在货物因海难受潮损坏时,船长可以在中途港将货物卸下岸进行干燥处理;在货物急速变质或因其他意外而又无其他方法可采用的紧迫情况下,为防止损害扩大,船长可以代表货主出卖货物。但船长的代理权仅局限于法定授权范围。如果第三者明知船长的代理权受到某种限制,仍然与船长进行权限以外的活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船长和第三者负责。
船长自己无权同意装运不收任何运费的货物,无权取消或变更船舶所有人订立的合同,无权改变合同约定的卸货港和运费额。但是,如果对方拒绝履行合同,船长有权为船舶营运作出妥善安排。
关于船长的代理权限,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了某种限制。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规定,如果船舶位于船舶所有人的住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船长只有雇佣和解雇船员的权限,其他一切有关船舶利益的处置都须征得船舶所有人的同意。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按照行为的重要性来决定代理权。
对于使用船舶方面的行为,给予船长一切代理权,而对于影响航次和货物的非常行为,如航次延误、绕航、船货抵押、订立救助合同、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转运货物、出售船舶或货物、恢复受损货物等,船长在行为前,必须与船舶所有人和货主取得联系,按其指示行事,仅在无法获得指示或情况紧急时,才可以自行作出决定。船舶所有人应对船长的行为向货主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