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葛XX、何F、何A、何B、何C、张XX。
被申请人:卢XX、何D、林XX、王XX。
申请人葛XX系何E之妻,申请人何F、何A、何B系何E之女,申请人何C、张XX系何E之父母。因何E受四被申请人雇佣在“浙象渔22074”号轮工作期间,于2002年10月26日遇大风浪随船舶沉没而失踪(何妻已申请宣告死亡),六申请人于2002年11月22日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宁波市渔业互保协会“浙象渔22074”号轮渔民人身平安互保单项下属被申请人卢XX、何D、林XX、王XX(其中何D、林XX、王XX三人与何E同时随船舶沉没而失踪)所有的保险赔款12万元。担保人俞民鲁以其房产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宁波海事法院于同日受理后认为:何E因海上事故失踪已被申请宣告死亡,六申请人可以继承人的身份申请诉前海事请求保全。何D、林XX、王XX虽然也因同一事故而失踪,但未被申请宣告死亡,作为雇佣责任主体,应列为被申请人。鉴于宁波市渔业互保协会的渔民人身平安互保单的赔付无需死亡宣告,故对申请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该院于同日作出裁定:
一、准许申请人葛XX、何F、何A、何B、何C、张XX提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卢XX、何D、林XX、王XX在宁波市渔业互保协会渔民人身平安互保单项下的保险赔款12万元。
三、申请人葛XX、何F、何A、何B、何C、张XX应当在冻结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将解除诲事请求保全。
宁波海事法院同时向宁波市渔业互保协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暂停支付被申请人卢XX、何D、林XX、王XX的渔民人身平安互保赔款12万元。宁波市渔业互保协会按要求暂停丁12万元互保赔款的支付。随后,宁波海事法院向何D、林XX、王XX的同住成年家属及其他当事人送达了法律文书,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同年11月25日,六申请人以四被申请人为被告,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宣告终结,原诉前海事请求保全自动转为诉讼中的海事请求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