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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合同约定的要求

2014-08-18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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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那么,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合同约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要求呢?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法律依据运输...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合同。那么,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合同约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要求呢?

  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法律依据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下的义务应当属于合同义务。无论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或者是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一般都约定了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义务,当然,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不仅限于当事人意思表示,而且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等。承运人承担交货义务可能来源于下述两种情况: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法律依据之合同约定

  传统上合同义务的来源就是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的约定包括口头约定也包括书面约定,随着现在社会的快速发展,海上货物运输领域,承运人和托运人签订完整的书面合同在实务中比较少见。口头约定又很少有证据可以证明,传真、电子邮件自然是属于书面约定,但一般都不包括完整的合同条款。

  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合同的证明,一般提单条款包括了卸货港和收货人(租船提单在签发时未定卸货港的,在船舶到达最终卸货港前的合理时间内,承租人应及时通知确定卸货港;空白提单和指示提单虽然在签发的时候未载明收货人,托运人会以转让提单的方式确定收货人),从合同的逻辑解释考察,提单本身就约定了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义务。租船提单没有全式的详细条款,一般加批"根据租船合同幵立"的字样,此时承运人的交货义务可能约定于租船合同中。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意思自治的表现方式包括当事人将内心期望达成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与外部行为,当然也包括当事人的目的意思,当事人目的的实现,自然是意思自治的体现。合同的目的解释,指的是当合同内容出现歧义而可作多种解释时,应选择最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释结果。

  我国《合同法》第125条中明确规定按照"合同的目的"确定条款的意思。托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由一地运至另一地,这期间完成了货物地理上的转移,但最根本的目的是完成其商业目的--即将货物交给特定的收货人。可以说,任何运输合同都包含货物交付目的,货物交付是运输合同履行的最后环节,不包含货物交付的运输合同是没有意义的。因此,从合同目的出发,承运人当然有交付货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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