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
(二)船舶自然磨损或者锈蚀。
运费保险比照适用本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