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工厂产品销量很好,供不应求,为此A工厂决定租一批机器设备扩大生产,于是和B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器设备租赁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B租赁公司向A厂提供机械设备10台,租期为1年,从2012年10月5日至2013年10月4日,租金每月10万元。合同还约定,在这一年里,双方都不得提前终止合同。如果一方违约,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合同签订后,B公司把设备交付给A厂。A厂使用了三个月后,突然把10台机器设备运回B公司,而且最后一个月没有把租金交给B公司。一开始B公司不知道A公司为何这样做,经过一番了解后,才得知A公司以机器设备发生故障为由,要求终止租赁合同。
B公司表示,终止合同也可以,但A公司必须支付最后一个月的租金10万元,违约金10万元并支付修复设备的费用。双方在这个问题上协商不成,最后B公司将A公司告上法庭。
B公司认为,他们与A厂签订的《机器设备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一年内,双方都不得提前终止合同,但A厂以机器出现故障为由退回机器,违反了合同约定,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A工厂认为,B公司的设备出现故障,这是签订租赁合同时没有预料到的,不是他不想履行合同,而是因为机器设备出现故障,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合同。所以A厂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法律智慧】
本案涉及的是预期违约纠纷。什么是预期违约呢?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没有结束之前,一方没有正当理由,但是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不会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有两种类别,一种是明示违约,一种是默示违约。本案属于明示违约纠纷,明示违约有这样几个特点:1)违约方必须非常明确而肯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2)违约方必须明确地表示在履行期到来以后不履行合同义务;3)违约方必须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4)明示预期违约无正当理由。
本案中,A工厂和B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的保护。A工厂在三个月后,突然终止租赁合同,应事先与B公司商量,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但是A工厂没有这么做,而是在不告知B公司的情况下把机器设备退回B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其行为符合明示违约的构成要件,B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A工厂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守约的B公司来说,可以用以下两种方式要求A工厂承担责任:
第一种,B公司可以不顾A工厂的毁约表示,等待对方继续履行,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对方仍不履行,构成实际违约,再追究A工厂的违约责任;
第二种,要求A工厂赔偿损失,由于事先约定了违约金,就按违约金进行赔偿。
【温馨提示】
1)合同签订的时候,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一旦签订,就产生了法律效力,不履行就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当客观原因产生,阻碍合同的履行,双方当事人最好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没必要像A工厂那样蛮不讲理地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