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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如何处理定金?

2016-09-02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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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屋买卖中的定金主要是起到一个约定担保的作用,是为了防止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那么,如果到最后买卖双方没有签订购房合同,那定金该怎么办呢?房屋买卖中的定金主要是起到一个约定担保的作用,是为了防止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那么,如果到最后买卖双方没有签订购房合同,那定金该怎么办呢?

  一、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如何处理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来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此条规定为处理签订认购书后未签购房合同的情况下,定金如何处理提供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如果出卖方的原因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则双倍返还定金。如买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则所交之订金不能退还。如果是不能归咎于双方的原因,则定金应当退还买受人。

  二、签了认购书,定金如何处理?

  认购书(也叫订购书、预订书)从民法和合同法的理论来看,属于一种预约民事合同,它是相对于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的,是指当事人以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约定的合同。违反预约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也可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认购书有关于定金的约定,当事人违约就应当依据定金条款承担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某个时段房价升值较大,有些房地产公司宁可承担双倍返还的违约责任。也要毁约另售他人或者暂时将房闲置。也有的消费者,签了认购书后,看到了其他的房产更好,想毁约另购,但又不愿承担违约责任。于是,在签约时故意刁难,提出种种非份要求。对于恶意违约者,建议人民法院要从严掌握,对于因有更大升值而违约的房地产商,可应当事人的诉求,只有该房地产还未登记到新买主的名下,认购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还有履行的可能,就应当判令双方依法补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如消费者不诉求继续签约,不仅适用定金罚则,如消费者还主张赔偿损失的,还应当按毁约时与签订认购书时的差价部分对认购方予赔偿。而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拒不签订的,则应当不予支持其返还定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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