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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9-02-13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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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其实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舶来品,最早由英美法系所确立,但是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如果一味的不接受外国先进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不利于保护我们国家的公民权利,而且会大大伤害我国经济的发展,那么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什么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一、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中国现行损害赔偿以补偿损失为原则,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其它法律尚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特别法。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 148 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 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 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 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 外,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第96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

  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这种惩罚件赔偿责任从性质上讲是一种合同责任,它具有赔偿功能、制裁功能和遏制功能。惩罚性赔偿责任对于惩罚不法经营者,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被告的行为或心理状态具有特定性:

  只有当被告行为超过了社会容忍的限度,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因此,一般侵权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而要判断被告行为是否超过了社会容忍的程度,必须结合被告的主观心理状态综合考察。如果被告的心理状态存在邪恶动机、被告实施了诈欺行为,或被告滥用了权利、被告由于故意或重大疏忽而不计后果、被告轻率或有意识地不顾他人权利和安全的行为,均属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

  关于过失行为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问题,美国一系列判例表明,原告原则上不能请求被告就其过失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就被告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而言,各州的态度稍有不同:亚利桑那、康涅狄格、堪萨斯等州要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阿肯色州、科罗拉多州、佛罗里达等州却不要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现实损害客观存在,因果关系的存在,惩罚性赔偿必须依附于补偿性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并不是独立的请求权,必须依附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中国学习西方所建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还是存在很多的缺陷,但是这仍旧是中国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应该坚持并积极推广,尤其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更应当坚决地加以适用,以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冒伪劣商品作斗争,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打假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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